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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社会政策在大部分共同体国家都得到了很好地执行,但英国在此方面是个例外。英国不但对《欧洲社会宪章》、《工人基本社会权利宪章》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这3个宪章强烈反对,在关于劳工政策方面的绝大多数指令也都持反对意见并迟迟不予实施,在社会政策上欧盟的多个项目也在英国的反对下流产。共同体允许英国在重大条约的社会政策条款方面“选择退出”,虽然这些宪章条款对其他欧盟国家仍具有约束力。由于英国在理事会的讨论中常常对共同体社会政策的议案投反对票,共同体只能通过扩大“有效多数表决制”使用的政策领域,避免英国利用“一致同意制”破坏原有的共识成果。即便如此,英国对已通过的社会政策的执行也并不顺利。英国对欧盟社会政策的例外性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解释:
英国新旧济贫法提供的历史传统体现了英国对于贫困和救济的排斥,人们潜意识中认为贫困是可耻的,社会鼓励国民通过努力工作来摆脱贫困。这使得如今英国社会政策仍偏向就业,而对各种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只寻求较低限度的保障,“高覆盖—低保障”这种自由补缺式的福利国家模式并不寻求像多数欧盟国家那样通过高税收使这些群体获得高福利。英国社会等级观念也使其不可能为“全民平等”而努力创造保障程度更高的福利。
由于英国“志愿主义”的劳工关系模式,不管是劳方或资方都更愿意在双边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而不喜欢受到法律的束缚或政府的干预。而欧盟社会政策则是根据欧陆国家政府及法律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团主义”模式下建立的。此外英国劳工关系的个人主义倾向意味着劳动者更愿意通过个人与资方打交道,而不需要通过工会这一媒介。那些对劳资关系进行众多束缚的欧盟指令显然不符合英国的国情。
除此之外,英国和欧共体及之后的欧盟之间的关系也是导致英国在社会政策上冷淡的原因。一方面英国是欧洲一体化的后来者,对于欧洲一体化的热衷程度本来就没有法德等国高;另一方面英国对于欧洲联邦主义持强烈的反对态度,深怕欧盟的发展会使英国主权受到威胁,因此英国在包括司法、经济与货币联盟等领域也选择退出,而并非局限在社会政策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