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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类刑事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不突出或者虽然经过侦查确立了犯罪嫌疑人,但由于证据不足,犯罪事实难以查清,侦查工作陷入困境的案件大量存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是极为不统一。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本身并不是刑事案件分类中一种独立的分类,它只是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一环,有可能存在于任何一类案件中。由于这类案件如何处理,直接涉及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双重目的——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实现,实践中做法却表现出背离制度,侵犯人权之趋势。为切实有效地落实《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各项制度,保障人权,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进行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目前学术界对于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该如何处理有一定程度的关注,主要从疑案的角度切入,主张建立侦查阶段疑案撤销权这一制度来解决目前的问题。笔者经过研究,认为疑案撤销权并不能解决目前出现的问题,笔者认同目前刑事诉讼法把案件处理与对犯罪嫌疑人处理分开的思路,从证据不足案件界定入手,提出对现有机制的完善方案。 本文共分为五章。在提出问题之后,首先从对证据不足案件的认定切入,探讨了证据不足案件的内涵和外延,并从侦查主体、侦查对象、第三方、客观方面等层面分析了证据不足案件形成的原因;进而,论文对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处理的现状进行了观察,介绍实践中“搁置案件,终止侦查”、“继续侦查,不破不休”、“移送审查起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长期拘留、羁押”等做法;在此基础上,论文揭示了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处理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问题发生的原因,揭示了证据不足案件处理现状混乱与强制措施制度、存疑不诉制度等缺陷的因果关系,最后,论文着重就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处理机制的完善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