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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对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的研究中,主要存在着重构式和比较式两种研究类型,重构式研究有利于揭示卢曼的内在观点,而比较式研究能够展现其理论创新。但是由于在当前的研究中存在着忽视其前期理论建构和不同阶段之间的理论转换、未能有效把握该理论的整体性和理论诉求等问题,使得对这一理论的内在观点和理论创新并没有获得深入的认识。因此有必要从该理论的核心问题入手,结合其不同阶段的理论观点,来进行整体性的研究。通过对认为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的焦点在于系统内部运作的观点的反思,本文认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才是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的核心问题,它贯穿了其理论发展的整个过程。而本文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卢曼有关这一问题的基本观点及其变迁过程的考察,从整体上把握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的理论建构,并进而揭示其所具有的理论创新和知识增量。
本文除第1章导论和第6章结语之外,正文部分分为四章。在第2章中,本文基于卢曼法社会学理论与其社会系统理论之间的紧密联系,对其社会系统理论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从卢曼对社会系统一般理论的建构入手,通过分析这一理论的基本立场、发展脉络以及关于社会系统的基本观点,梳理了卢曼对社会系统理论的建构路径和逻辑结构。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卢曼的理论诉求在于建立一种对社会现象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一般理论,而这种理论又是基于对系统理论和以“二阶观察”为核心的建构主义认识论的运用发展起来的。这一理论经历了从对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修正,到对系统/环境作为主导区分的引入再到自创生理论的应用等不同发展阶段,并形成了一套以“意义”来标示不同于有机体和机械系统的意义系统的独特性、以“沟通”作为社会系统区别于心理系统的构成要素,进而区分社会系统不同类型以及内部分化的社会系统观。这一理论不仅由于其所追求的普遍有效性而为其应用于对法律的研究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卢曼进一步探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厘清了社会的基本观念,从而为其法社会学理论奠定了基调。
在此基础上,本文依据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来具体考察其各个时期的理论建构,以及这一理论建构中的转变。在第3章中,本文从卢曼对两种类型的法社会学理论的批判入手,进而围绕“法律作为社会系统的结构”这一基本观念,从动态与静态两个方面分析了卢曼在其理论发展的前期阶段对法律与社会之关系问题的建构,同时也讨论了这一阶段的理论对于他最终回答这一问题具有的意义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这一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在这一阶段,卢曼基于功能——结构主义和开放系统理论,通过对复杂性理论的诉诸,从社会系统对复杂性的化约这一角度阐发了他对法律与社会之关系的见解。在静态方面,他通过对“双重偶然性”和“预期”问题的追问引入法律的必要性,即法律是“规范性行为预期的一致的一般化”,进而在克服双重偶然性问题上避免了帕森斯式的“规范性整合”的进路;在动态方面,他通过对达尔文演化理论的重新认识,并将社会演化观与社会分化理论相结合,阐发了“法律与社会共同演化”的重要思想,建立起一种法律演化的三阶段论。
在第4章中,本文首先分析了卢曼如何将自创生理论在社会层面上的运用推进到对法律系统的运用之上,进而从法律系统与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次系统两个方面,考察卢曼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这一问题在自创生理论模式下的重新阐释,此外还在其与图依布纳的理论之间进行了比较。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能够知道,虽然卢曼通过对“运作”和“统一性”的强调,以及对“功能特定化”与“符码化”的结合,阐发了法律系统的自创生是一个自我指涉的、封闭的运作过程,但是,他的真正意图并不在于将法律与社会相隔离,并仅仅聚焦于法律系统的内部问题,而是在于透过这种对系统自主性的建立来重塑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他不仅说明了社会作为“物质连续统”对法律自创生所具有的基础意义,也确立起了法律系统在规范封闭和认知开放之间的辩证关系;而通过将运作封闭和结构耦合相连接,则对法律与经济、政治及道德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说明。
在第5章中,本文从对有关该理论的批评的澄清、该理论所具有的理论创新以及其对当代中国所带来的启示三个方面对卢曼法社会学理论做了进一步的探讨。本文首先对于有关卢曼的这一理论所存在的若干批评意见,诸如对法律系统运作封闭的可能性的质疑、对卢曼有关法律合法性论述的保守性批评、以及对于卢曼将个人排除于法律系统之外的做法的异议等等,进行了反思性的分析,澄清了其中存在的若干误解。在此基础上通过将其与法律实证主义和传统法社会学理论进行对比,说明了其知识增量在于融合并超越了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的对立,最后阐述了该理论对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所可能带来的几点启示。
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围绕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这一问题,卢曼从功能分化、系统与环境的区分等基本观念出发,结合系统理论、沟通理论及演化理论,经由开放系统观向自创生系统观的转变,建立起一种功能主义的、多向度、多维度的法社会学理论。该理论强调法律对于社会所具有的特定功能、法律与社会其它领域在功能上的相互依赖及其在互为环境的情况下所可能形成的复杂互动、以及法律在不同维度上所同时具有的封闭性与开放性,其意在提供一种更符合现代社会及其法律所具有的复杂性的理论界说。这一理论突破了原有法学研究中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间的对立,将法律的自主性和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密联系结合在一起,建立起了一种新的观察方式和理论视角,能够为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和理解当代中国所面临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