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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权为核心和主线,讨论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权力到底有多大的问题,并从五个方面展开讨论:
本文在第一章讨论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权的范围,认为在地域范围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权应只限于“关境”范围内;在事项范围即知识产权类别上,应只限于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在过程范围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权应包含对出口环节的保护以及海关保护权应包含对专利权的保护。
本文在第二章讨论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权的程序启动。通过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般程序的分析,本文认为以启动方式不同可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程序,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不限于被动保护还可主动启动保护程序,不应过分依赖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私权利的处置,并建议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持续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成本,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放弃或撤回海关保护申请,授予海关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放弃保护时的调查、认定权等。
本文在第三章讨论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权行使的合法性即执法依据,认为海关应以经营单位为处罚对象,为减少因法律依据缺乏而产生的执法风险,海关应减少中止放行、暂不放行侵权嫌疑货物,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行为应处以“没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应仍按“物品”进行管理。
本文在第四章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权作用成本为重点,讨论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权的效果。本文分析了造成海关执法成本及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成本过高的原因,并针对降低成本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本文在第五章讨论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权与其他权力的关系,即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如何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衔接,认为海关可对进出口侵权货物涉嫌犯罪案件予以刑事移送,进出口侵权货物行为应适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罪名,并对实践中如何对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进行认定进行了分析。本章还讨论了海关的刑事移送程序,海关是否需移送侵权货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