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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治疗的形式多样,涉及众多利益冲突、法律风险,临床医务人员难以抉择。文章分四章研究,以期为放弃治疗提供规范性指引。
第一章界定患者放弃治疗权的概念并概括其法律特征。认为放弃治疗权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在知情的基础上,决定不接受或撤销一项(和)或多项医疗措施,以自然的结束患者生命的民事权利,具有五个特征。
第二章阐述患者放弃治疗权的法理依据。从立法论的视角,自人权正当性、伦理正当性、社会正当性三方面论述,认为放弃治疗权有充分的立论依据。从解释论的视角,自生命权的规范依据、生命权的权能两方进行阐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56条规定了生命权,进而认为生命权的权能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放弃治疗权是生命利益支配权的派生权利。
第三章提出放弃治疗应遵循自主原则、无害原则、人道原则三大原则。
第四章关于放弃治疗权的行使,分为即时决定、预前指示、代为行使三类。即时决定生效要件有三:患者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患者知情、有真实意思表示。预前指示的实质要件有三:患者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有医疗代理人;其形式要件二:预先指示书、有两名见证人。代为行使中,代为人以生命无望状态为由请求放弃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审查:请求人是否具备代为人资格、患者是否处医疗无望状态。患者处于可医疗状态,但代为人请求放弃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审查:(1)请求人是否具备代为人资格;(2)请求放弃治疗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放弃治疗权行使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医师执行放弃治疗的义务;(2)免除医师不予施救的法律责任;(3)医疗代理人取得放弃治疗的代理权。
此外,文章提出强化国民教育、提升社会保障等是保障患者自重生命、防范滥用患者放弃治疗权的必要社会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