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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1994年开始建立,到现在为止,全国各地基本上都已经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相继成立。法律援助业务也在各种层次上展开,从刑事的指定辩护到民事法律援助,从诉讼到非诉等。但是法律援助诉讼案件的服务质量总体上低于有偿服务的质量是目前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从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管理和监督模式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国家必须承担法律援助工作对于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的讨论影响到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和实践的各个方面,直接决定了法律援助的定位,决定了法律援助重视的程度,也就决定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法律援助体现了国家和公民的关系,这是在法律援助中的关键和基础的关系。国家应当保障他们实现宪法和刑事法律赋予的权利。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工作必须有一定的人员实施这主要表现在律师的承担法律援助的工作上。国家的责任必须最终通过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来实现。这就是在法律援助中国家和律师的关系。 经费问题是困扰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大障碍。法律援助经费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保障,充足、稳定持续的资金来源是事关法律援助工作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只有经费有了保障,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才能正常的运转,只有经费有了保障,国家给律师的案件的补贴费用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律师才能用更大的精力参与其中,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也会随之提高。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各级政府的财力有限,而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困人口又很多。因此必须开拓经费的渠道如:争取政府为社会捐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加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建设,增强其筹资能力,广泛募集资金,为各地法律援助事业服务,特别是要扶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合理使用法律援助资金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在法律援助经费中,主要开支项目是支付律师等办案人员的办案补贴。要求律师无偿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难免在办理具体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出现敷衍了事的情形,缺乏物质支持的业务工作就容易流于形式,案件的服务质量自然难以得到保证。 我国的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是一种混合模式,我国对法律模式的这种选择是一种经费制约下的必然。但是下一阶段应当学习专职律师模式,大力扩大专职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比例。 法律援助的管理是指设置管理机构对法律援助项目或组织进行管理,确定其优先工作目标,并对服务的提供承担管理和经济上的责任。法律援助管理的核心是解决法律援助事务由谁管理和怎样管理的问题。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确立管理目标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指导实施相应的政策、管理多种来源的资金、建立服务质量保障机制等。办理质量监督则是法律援助管理乃至整个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存续和保持可持续发展及持久活力的关键。 就我国而言,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这一规定,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机关,并明确了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有利于使法律援助事业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下予以落实。同时通过政府的监督,对积极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机构给予奖励,追究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能够使法律援助事业获得切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