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确立了执行程序的执行异议制度。执行行为通常分为执行实施行为与执行裁决行为,违法执行行为也相应有两种违法形态。对两种执行行为违法形态采取的救济方式是不同的。同时,仅从救济角度理解执行异议制度也是不全面的。作为一种违法的程序行为,违法执行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必须加以考虑。认识与把握违法执行行为的法律责任将有利于我国构建全面、科学的民事执行程序。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章。
第一章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通常理解入手,就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作一个概要性说明。主要是为了表明目前理论和实务界的通常认识,为下面展开法理分析提供实证素材。
第二章借鉴现有的理论与司法实践,笔者分析了执行行为的内涵、特征、性质与分类,并提出了更为准确、全面理解执行行为的观点。这也是构建执行异议制度的基石。
第三章主要从违法执行行为两种形态进行分析,重点澄清对执行裁决行为违法的不同看法,并结合域外的执行异议制度作一个比较,进一步说明目前《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构建的执行异议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四章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与对违法执行行为人的惩罚两个角度分析,重构我国的民事执行异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