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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者,国之本也,税收是治国之根本,法治是治国之利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本质是健全地方税体系,而税权是地方系统中最为关键的一环。税收具有聚集财力,调节社会公平之功能,税收谓之政府的奶娘。地方税体系是财税领域改革的重大事项,但长期以来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故税收职能的发挥一度受到抑制。即使十一五规划提出,财力与事权要互相匹配,但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思想一直到十二五时期才首次提出来。从那以后,地方税体系的目标才逐渐明确。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大报告以及后来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相继提出要完善地方税体系。2014年提出的税收改革总体方案更是奏响了我国新一轮财税改革的乐章,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无疑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领头军。分税制改革的要旨在于解决中央和地方存在的财力不协调关系,协调央地财政关系,努力构建的中央以及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是要符合权力与责任明晰、事权与财力达到和谐以及地区之间发展均衡。授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有利于形成“责、权、利”相统一,激励政府积极履行职务,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质量,增强政府的“造血”能力,对于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完善地方税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合理为研究对象,从多个视角研究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法理基础和规范依据,并结合域外国家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模式,借鉴其经验做法,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改革设想。除了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进行梳理。首先界定税收立法权的概念、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概念及特征。其次从公共产品理论、广泛的民意基础、尊重地方主体地位和国家权力分配理论分析并论证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来介绍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从资源优化配置、央地财政关系失衡、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阐述其必要性;从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宪法依据、税收法定不排除纵向授权立法、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不存在立法法上的障碍来论证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为税收立法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从法律规定和现实考量介绍在税收立法权配置体系中,中央税权大于地方税权,中央在税权上起到主导作用,鉴于我国在税收领域长期以来采用行政立法为主,地方只是针对某些税种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税收征管权,至于立法权而言,地方是没有此权力的,为了照顾地方需要,地方最多拥有在部分税种的实施细则制定权、税率调整权和税收减免权,税收权限十分有限。其次指出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存在问题: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没有法律保障,划分层次低;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不明确;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于中央。第四部分为域外税收立法权的模式分析及经验借鉴。主要对联邦制的美国和德国以及日本等国家地方税体系的特点展开分析,归纳和总结了不同类型国家在税收立法权上所具有的共性和差异:坚持税收立法权由中央主导;严格遵循税收法律主义;地方在税收上享有一定的立法权。通过结合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实践经验,进而总结出可供我国税收立法权改革借鉴和启示。第五部分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改革设想。首先提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应遵循的原则: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其次提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对策建议: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实施路径包括地方不享有税种开征权、赋予地方适度的税率和税收减免权、地方税收立法权应赋予省级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加强税收制度的法治化;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做到中央兼顾地方;通过民主协商和预算公开对税收征管权进行监督。最后以房地产税改革为例下放税收立法权作为结尾,提出在房地产税制设计时,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房地产税法》以及基本规则,进行框架式立法,并设计税率和税收减免的幅度空间,允许地方在税率和税收减免的幅度空间内享有自主调整权,以尊重地方的财政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