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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是共同正犯关系成立后(包括共同正犯关系成立的时刻)至犯罪行为实行终了时(不包括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时刻),共同正犯主动放弃共同犯罪的故意,积极采取行为消解共同正犯关系,努力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其特点为脱离阶段的特定性、脱离行为的实质性、脱离效果的唯一性。此类脱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共同意思欠缺说、障碍未遂准用说、因果关系切断说、规范的因果关系遮断说、共犯关系解消说、共谋的射程理论,而“共犯关系解消说”没有回避脱离者的行为对结果具有因果性的事实、有效的救赎了因果关系一旦成立就无法切断的窘境、能有效地纠正“成立共犯关系脱离就不承担责任”的错误观点,因而具有妥当性。判断此类脱离的具体条件应从时间要素、行为要素、主观要素、效果要素展开。时间要素为共同正犯关系成立后(包括共同正犯关系成立的时刻)至犯罪行为实行终了时(不包括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时刻),即使是预备行为正犯化之罪中的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也无例外。行为要素要求脱离者客观上做出真挚的努力,以消除其对犯罪的积极影响。主观要素是主观上需要脱离者主动放弃继续犯罪的故意的要素。效果要素则要求脱离者通过行为使其他共犯人知晓其脱离意思,主要强调不需要其他共犯认可脱离者脱离。对脱离者的处罚主要有准用中止犯处罚说、准用未遂犯处罚说、法定量刑情节处罚说、酌情处罚说、区分制处罚说,而区分制处罚说具有合理性,其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利于鼓励各正犯脱离共同犯罪、有利于较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对共同正犯脱离者的具体处罚规则为共同正犯关系成立(包括共同正犯关系成立的时刻)至着手前,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着手实行至犯罪行为实行终了时(不包括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时刻),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