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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古代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始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以来,这一职位以及由其衍生而来的御史台直至明太祖朱元璋发动农民起义灭元建明之初十余年里一直存续,之后由于明太祖朱元璋进行政治改革废弃御史台,更置都察院,自此,都察院取代御史台作为一国中央监察机关登上历史舞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将御史台视作为都察院前身。无论是御史台还是都察院,从其本质而言,应属国家监察机关,自然其最基础的权力在于监察。但自魏晋南北朝开始,御史台除监察外,开始逐渐在审判领域冒出萌芽,隋唐之际更是进一步扩张,这也成为后来都察院作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但同时兼具审判权的重要历史渊源之一。都察院本质上作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但其法定三法司之一的身份也不容忽视,这便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国家政治体系结构中监察与司法交织的局面:都察院既是监察机关同时也是审判机关,监察官因而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审判权。作为明代仅次于刑部的审判机关,都察院对审判权在明代整个司法审判权中占据了一定独特地位。本文关于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的研究主要从其基本内容、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体现出的特点以及对明代司法秩序的影响三个方面分别展开。对一项权力展开研究,首先我们应当对该项权力的基本内容作一定了解,文章第一部分从都察院审判权权力行使主体、案件来源与审判程序、权力行使方式三方面展开,就都察院审判权的基本内容作一定阐述。在此基础之上,于文章第二部分就都察院审判权在行使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特点进行分析。通过与其前身御史台、同位列法定三法司之刑部、大理寺进行比较研究,以及其自身伴随明代二百多年起伏发展的历史沉淀出的独特之处进行概括提炼。最后,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就都察院审判权在行使过程中对明代司法秩序会带来何种影响进行论述,从权力制衡监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以及扰乱审判规则四方面分别进行分析,结合时代背景,用辩证的角度看待其带来的影响。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系统分析、列举案例等多种方法进行关于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的研究,介绍其基本内容,概括其行使特点,最后分析其在行使过程中对明代司法秩序产生的影响。通过研究,力图使明代都察院审判权更为清晰的呈现在现代读者面前,以期对现代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建设提供一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