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犯罪研究

来源 :湖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lytrake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统计分析100例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可知,近几年虚假诉讼犯罪呈高发趋势。虚假诉讼犯罪以侵财为主要目的,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为主要手段且多以原、被告共谋犯罪为主。整体而言,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定性以妨害司法秩序罪与诈骗罪为主且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量刑则整体偏轻。仔细对比各地区审判实务情况,则发现《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各地区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实务问题集中在五方面:罪与非罪界限不明;案件划分标准及定性标准不统一;共同犯罪认定标准及参与人定性不一致;量刑过轻且地区差异大;预防与规制措施不足。而《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虚假诉讼犯罪缺乏明确刑事法律依据;虚假诉讼本身复杂多样,理论争议大;对社会危害性全面评价困难等是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对实务中虚假诉讼犯罪处理产生积极影响:统一虚假诉讼可构成犯罪的认识、明确一般类型案件定性、扩大共同犯罪认定范围、合理控制量刑幅度及强化预防与规制手段,但仍有值得完善之处:虚假诉讼入刑点仍未明确;侵财型虚假诉讼及司法人员定性仍未明确;共同犯罪部分参与人定性及正犯与共犯区分不明;量刑粗疏,自由刑及罚金刑适用标准不明确且仍有可能造成地区量刑差异大;民诉法与刑法未能有效衔接。《刑法修正案(九)》尚待完善的实务问题可从五个方面解决:从行为要件及结果要件明确罪与非罪界限;将侵财型虚假诉讼定性为诈骗罪,冒充他人的侵财型虚假诉讼分情况以虚假诉讼罪或敲诈勒索罪处理,司法工作人员定性一般与此相同;明确共同犯罪参与人定罪及正犯与从犯区分;制定更具操作性的量刑建议;将尚未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作侵权处理并出台司法解释确保民刑有效衔接。
其他文献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
为筛选施用适期宽、适应性广、安全高效的除草剂新品种,通过大田示范验证47%异隆·丙·氯吡可湿性粉剂在江苏省沭阳县水稻旱直播田、机插秧田、手插秧田适期适量施用对杂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