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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直存在于我国乡村社会,但是到目前为止始终没有出现一个欣欣向荣的发展阶段。本研究分析认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组织制度还不规范,因而各地之间的制度模式存在差异。随着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业市场的逐步放开、我国加入WTO,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直在前进。到2007年7月1日《合作社法》的正式实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被看成是提高农民收益的重要途径。 学术界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越来越丰富,特别是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被看成农业产业化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经济学家详细讨论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发展的必要性、存在的优势等,并逐步开始运用各种现代经济理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制度、治理结构等进行研究。伴随着研究的进行,深入实际的工作一直在开展。但是,研究始终无法很好地为实际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好的解决方法。这除了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运行经验不足之外,更在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个需要跨学科理论相结合研究的对象。 文章首先对我国农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进行描述,指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环境存在以下特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完善、人多地少的现实影响农户参与合作、农户之间异质性明显、农民兼业行为普遍、农民生产经营等能力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中其他各类组织也正迅速发展。这些特点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也出现了异质性的特点,这种异质性尤其表现在区域差异、产业差异中。 我国理论界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往往从某种预定的理想模式出发分析这种模式带来的优势、存在的不足,这样的研究方式有一定意义,但是这样又无法避免研究与现实脱离,理论也不能很好地解释现实。本文注重从实际出发,深入微观层次探索,利用跨学科理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形成机制进行分析。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首先是具有经济目标的组织,因此经济学对它的研究十分重要。从交易费用理论出发,外部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比市场交易更有效率、比企业交易更为灵活,是在企业和市场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性组织形态。本文使用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对福建集体林区的合作经济组织案例进行了分析。 而内部交易成本的存在,往往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如预想的那样发展。对农户进行特征划分,更可以发现发展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往往不是小农户的组织,而是农村中相对优势群体——大户的组织。 若从经济学经典的前提——经济人假设出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难顺利发展,研究的结果常常是需要具有合作精神的领导人、政府的扶持政策等,这也是实际中许多发展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具有的。由此可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学逻辑中其实是一类不太成功的组织。 那么为什么学者和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期待越来越强烈?这可能是借鉴国外经验的结果,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经验。但更多的是因为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许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为当地农民生活、农业发展起到了作用。而且越来越多的农民希望通过成立合作组织增加收入。从社会学角度的研究为经济学研究的不足提供了补充。因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地在乡村,必然离不开乡村社会的环境。我国乡村是熟人社会,具有特定的行为逻辑。这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自发产生。本文从村社熟人社会出发,探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应该适应乡村社会环境。 一直以来“谈合色变”的不仅仅是农民。《合作社法》迟迟才出台是因为政府对农民经济组织是否会发展成为一个政治力量存在顾虑。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许多正外部性功能使得政府仍然希望倚重它来带动“三农”的可持续发展。而许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正是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本文运用浙江、福建等案例进行分析,说明政府力量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政府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是互动的关系。 根据从社会学、政治学角度的分析,可以发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制度形成受到当地的社会环境、政府的态度、是否有能人等的影响。因此,我国乡村社会运行方式的多样化、政府支持态度的不同、领导人能力的差异而造成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存在异质性。 嵌入性概念在整体意义上指的是制度和组织结构与其他环境之间的制度性沟通关系。本文认为经济利益、社会习惯、政府行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形成的作用不能相互独立,而是相互叠加地存在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中的,这种关系称为嵌入关系。而在某一个特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经济利益、社会习惯、政府行为这三者的相互作用是不一致的,形成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异质性。 文章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影响因素中提取:领导人性质、政府态度分别代表社会习惯(内生的因素)、政府行为(外生的因素)对组织制度形成的影响指标。以这两个指标为两个分类纬度将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为四类进行分析:第Ⅰ类型由能人领导并得到政府支持的组织,第Ⅱ类型由能人领导、未得到政府支持的组织,第Ⅲ类型不是由能人领导、得到政府支持的组织,第Ⅳ类型不是由能人领导、未得到政府支持的组织。并用案例分别进行分析。 分析得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形成机制是以下三方面的相互交织:第一,经济利益是决定组织制度的主要因素。第二,由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范围主要在本乡本村的范围,因此村庄熟人社会的运行逻辑对组织制度的形成具有影响,在熟人社会面前领导人可以放弃一部分经济利益。熟人社会的运行逻辑使得偏离的组织制度向合作社原则回归。第三,政府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为了获得政府的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会向政府希望的方向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合作社原则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