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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和2012年世能诉老挝政府案引发中国中央政府缔结的投资协定是否适用港澳特区这一问题的讨论。由于中国实行“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中国中央政府缔结的投资协定一般不适用于港澳。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9条,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的约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因此,国际法和国内法存在冲突。为确定中国中央政府缔结投资协定在港澳特区的适用,增加投资协定适用的可预见性,主要从条约解释规则和移动条约边界规则两方面对问题进行研究。从条约解释规则分析,因中国中央政府缔结的投资协定中“领土”范围不明确,故需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对投资协定中“领土”一词进行解释。通过对投资协定中“领土”的“通常意义”、“上下文”、“目的和宗旨”、“补充资料”等进行解释,得出中国中央政府缔结的投资协定不适用港澳特区的结论。从移动条约边界规则分析,只有在证明“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时,中央政府缔结的投资协定才不适用于港澳特区。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大多未明确规定,因此无法从条约知悉。关于“另经确定”标准,由于VCLIT和VCST两大公约的草案评论均未作任何解释,故结合世能诉老挝政府案中《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1997年和1999年照会等证据进行分析。根据港澳对外缔结条约和参加国际组织的实践,国际社会广泛认可港澳自治权,而《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等文件作为港澳自治权的法律依据,其中有关中国中央政府缔结的国际协定一般不适用港澳特区的原则也应为相关国际法主体所知悉并认可。1997年和1999年照会为中国关于港澳适用条约(包括多边和双边)的政治性声明,已经联合国秘书长广为告知联合国其他成员和专门机构,各国未提出异议,可以认为各方已就条约在港澳的适用情况达成共识。因此中央政府缔结的投资协定已“另经确定”其不适用于港澳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