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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的服务器标准,只有对作品的初始上传行为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在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下,加框链接和下载链接等网络链接能够绕过作品提供网站,在设链者的网站上实质性地向公众提供受保护作品,进而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当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重新理解,适用用户标准,将实质性地提供作品的网络链接行为纳入著作权人的专有权控制范围内,重新平衡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实现著作权法激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简要分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问题,其中会论述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两个不同标准: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最后再简要分析服务器标准的局限性。第二章,对各种网络链接进行技术上的划分和界定,再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然后,将链接行为按照被链者提供作品的授权情况,划分为两种链接行为模式,在第一种链接行为模式下,被链者非法提供作品,第二种链接行为模式下,被链者获授权提供作品,并分别按照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对各种链接进行侵权责任分析。第三章,对上文提到的两种链接行为模式,展开具体分析,并分析由这两种链接行为模式所引起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其结果是,服务器原则只能对第一种链接行为模式予以规制,对第二种链接行为模式则无能为力。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论述为何应当适用用户标准规制网络链接。首先论述为何要对第二种链接行为模式进行规制,然后论述是否要适用著作权法进行规制,再论述适用何种标准对其规制,最后分析将此种标准返回来适用在第一种链接行为模式时,所引起的争议。第五章,提出了对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建议,首先,应当将实质提供行为纳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控制范围内,其次,对网络链接适用用户标准进行侵权判定,由于加框链接和下载链接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设置这两种链接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特别地,笔者对移动网络下的转码行为、对特定格式文件的搜索服务争议和设链者或被链者包括多个主体时的侵权判定进行了法律分析,并给出了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