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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国有股“一股独大”、控股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问题被普遍认为是我国股票市场诸多问题的根源。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控股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实际情况,论文详细分析了控股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常用手段,总结剖析了控股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典型模式,并测算检验了我国证券市场上控股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度。此外,论文还详细分析了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缺失的四个方面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论文的主要工作如下: 1、在全面考察我国证券市场控股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控股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五种常用手段,包括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从上市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利用上市公司进行借款担保、募集资金变更投向、高派现等。此外,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上曾出现过的控股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总结剖析出控股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四种模式。 模式一:国有企业拆分一部分上市,原国有企业成为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不拥有股权的控股公司由国资局委托行使这部分股东权力。由于上市公司人、财、物由控股公司统筹安排,致使控股公司肆意透支上市公司信用、资产,或受命于地方政府而进行无回报预期的投资,或盲目进行跨行业扩张,而使上市公司被掏空,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该模式以猴王集团掏空猴王股份为代表。 模式二:多个企业捆绑在一起,包装上市。多个大股东根据出资分享权利,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对自己的企业负责,采取担保贷款、资产置换等方式透支上市公司信用或资产,转移注入自己的子公司或者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挥霍侵占,从而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该模式以北京金桥实业、海南现代实业掏空琼华侨为代表。 模式三:大股东买壳上市,给业绩不好的上市公司填充一些优质资产,从而达到配股资格,然后从股市中圈回更多的钱;另外为关联企业作贷款担保,当事人从中获利,债务却由上市公司承担,从而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该模式以恒通集团掏空棱光实业为代表。 模式四:出资打白条,受让国有股权,成为大股东入主上市公司,掌握董事会,然后以上市公司做担保贷款或股票质押贷款,款项用于低价收购资产,再高价卖给上市公司,以此抵消当初买入国有股权时打的白条,等于是免费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然后进行配股、增发、恶意出售、转移资产等掏空上市公司,再以承债转让的方式退出。该模式以艾史迪集团掏空四砂股份为代表。 2、论文借鉴Grossman和Hart(1988)提出的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概念,间接测量控股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侵害的度。所谓控制权私人收益,是控股大股东通过对控制权的行使而占有的全部价值之和,包括自我交易、对公司机会的利用、利用内幕交易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过度报酬和在职消费等。由于控股大股东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行为往往难以或不可能被第三者证实,因而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数量很难直接量化。论文在综合考虑国内外现有研究控股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侵害程度的测量方法的优点与不足的基础上,通过比较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中控股股权交易价格和非控股股权交易价格的差额来计算控制权溢价(即控制权私人收益),间接测算和检验了我国证券市场控股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度。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控股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度约为15.64%,高于投资者保护水平较好的发达国家平均4%左右的水平。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都需要高度重视控股大股东的侵害问题,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鉴于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难以穷尽,论文着重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缺陷和全社会未培育积极的股权文化等四方面原因进行详细分析。论文认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表现为现行证券法在归责理念上重视公法责任对秩序和效率的作用,但对民事责任上提供给当事主体的私法救济功能关注较少。同时,我国证券法对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且实体和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在股东大会方面,控股大股东往往利用现行的“一股一票”及资本多数决原则,凭借其在持股比例上的优势,架空股东大会或利用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大股东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提案。在董事会治理上,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往往受大股东和内部人操纵现象比较严重,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行为未能得到来自公司内部和法律诉讼的有效制约。再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制度自身的不完善披露虚假会计信息、上市公司违背会计制度的规定披露会计信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充分、会计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决策有用性较差等。最后,中小投资者未培育积极的股权文化。我国大部分中小投资者热衷于追逐股票二级市场的短期差价收益,而对公司内在质量和价值关注较少,在利用股东投票权影响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维护自身权益上态度消极,从而导致控股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发生。 4、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控股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的上述四方面原因,论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一是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制定专门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中小投资者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等。二是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完善相关规则,确保股东大会运转的民主化、公开化、公平化和公正化、建立并完善双层制模式下的公司董事会制度,发展和激励机构投资者,促进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等。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明确信息披露内容、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改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缩短信息披露时间等。四是全社会参与培育积极的股权文化,包括大力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促使投资者树立健康的投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