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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违法行为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警察负有干预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在我国违法与犯罪二元界分的法传统背景下,治安违法行为与犯罪的行为类型存在交叉重合关系,所以我国规制违法犯罪行为采用的是“交叉重合式”的立法模式。这样的制度设计,在提高办案效率、减少“犯罪前科污名”以及分配司法资源维持司法、行政系统正常运转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制度选择本身的结构性缺陷,在运行当中饱受诟病: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呈现出“重罪重刑”的特征,导致犯罪圈狭小,刑事法网疏漏,法益保护不周延;另一方面使得治安违法行为与犯罪在违法性判断、制裁模式、制裁程序乃至制裁效果上暴露诸多适用弊端。劳教废止和刑法修正推动了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趋势。新近刑法修正案以“增设新罪”和“扩充旧罪”的方式逐渐吸纳若干治安违法行为做犯罪化处理,这样的立法策略既保持了犯罪圈延展的有限性,又确立了“预防性刑法观”和“刑罚积极预防观”的犯罪治理理念。当前,学界围绕着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合理性问题展开了激烈的理论攻防。就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是否违背法益保护原则、是否侵犯人权、是否有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引发的犯罪门槛和犯罪标签效应等问题的探讨,正反双方针锋相对。除此之外,就刑法谦抑主义精神内涵的当代解读和刑法贯彻与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融合问题,正反双方陷入了理论迷局。反对论者们的担忧不无道理,但这并不能抹杀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进步意义。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犯罪态势的更迭流变,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成为立法新常态,客观上推动了刑法体系的深层次嬗变,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是治理犯罪的必然需求。法益内容的抽象化促使刑法面向未来法益的保护,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是周延保护法益的得恰之路。行政机关享有人身自由罚并不符合法治逻辑和国际惯例,人身自由罚的司法化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在某些严重的犯罪领域降低入罪门槛,实现“打小打早”的立法举措也有利于法治社会的规则建构。当然,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策动下开展的。除此之外,需要化解刑法谦抑主义的理论迷局,对刑法谦抑主义的精神内涵做出当代解读,在“刑法局限性”和“刑罚有效性”的基础上从“罪”与“刑”两个维度协同贯彻刑法谦抑主义。诚然,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必然延展了犯罪圈,随之带来的司法压力、矫正效果以及犯罪人标签效应等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但是,这些问题在后期的制度跟进过程中完全可以解决。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终极目标就是,以是否应受人身自由罚为标准将治安违法行为做分流处理。当然,分流入罪的系统达成需要以“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确保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进程符合时宜,既不保守、又不冒进。将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理论构思和改革方案转变成具体的制度力量过程中,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实体制度安排与程序制度设计应当齐头并进。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实际上就是治安违法行为轻罪化,所以在制度安排上应当围绕着“治安轻罪”展开。在实体上,建构犯罪分层制裁制度,对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且进行刑法典的轻罪化改造,实现轻罪制裁方法的轻缓化;与此同时确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以消减“犯罪人标签效应”缓和刑罚负面作用。在程序上,适当借鉴域外相关法律制度的设立模式和成功的法治经验,增设或完善程序分流的相关制度,实现轻微刑事案件的司法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