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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核心靠的是科技。具体到市场的最基本主体企业来说,就是商业秘密,这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法宝。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发挥着独有的经济价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泄露了商业秘密,将会给其利益主体带来重大的损失。因此,我国越来越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商业秘密可以无偿的流通和使用,其秘密性甚至不存在,也就不可能用法律来保护商业秘密。实行了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屡屡发生,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1991年4月9日修改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了商业秘密的术语,但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没有做出进一步的界定。随后,《劳动法》、《科学技术法》等都有一些规定。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中确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于1997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也规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随后,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保护商业秘密进行了一些规定。虽然,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来保护商业秘密,但规定过于分散,概念和称谓不统一、不系统,比较混乱。很多法律有重合之处,实际操作性不强,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立法。西方发达国家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早,法律比较完备。它们有两种保护方式:一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譬如:德国、日本等;二是通过单独的立法来保护,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后者是这几年来的新趋势,无论哪种保护方式,它们都采取了全面的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美国是保护商业秘密起步较早,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它以《侵权行为法重述》和联邦《统一商业秘密法》为标志,构成了美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随后,英国1981年提交了《保护秘密权利法》草案。德国1909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并于1986年修改了该法。日本也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0年6月,日本国会修订了该法,正式确立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迄今为止,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逐步推进,研究成果也层出不穷,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研究逐步深入。如1994年张玉瑞先生的《商业秘密保护》一书,提到了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商业秘密权等内容。倪才龙先生《商业秘密保护法》一书对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基础理论和构成要件以及范围、商业秘密权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国内外商业秘密的研究现状,并提出了救济途径。吕鹤云先生在《商业秘密法论》一书中,从法理学角度研究了商业秘密的有关问题。此外,张耕先生在《商业秘密法》一书中,研究了商业秘密合同和商业秘密权的有关问题。同时,也有一批介绍国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践的著作,彭学龙先生的《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紧令救济》一书,对美国的禁令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还有学者通过分析国外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对我国的立法提出建议。如戴永胜先生的《商业秘密比较法研究》介绍了美、英、法、德、日等国和台湾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现状,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提出了参考性意见。本文首先对商业秘密的基础理论进行了阐述,包括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等内容。其次,介绍了几种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第三部分写的是国外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制度。最后,写得我国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其完善,总结了我国在这方面的现状和不足之处,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实证和比较的方法,试图探索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之路,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理解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