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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监督制度是我国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是被监护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障,旨在实现社会和谐有序。但当前我国与监护监督相关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本文从监护监督制度的理论层面出发,概括介绍了监护监督制度的涵义、内容、源起、功能和意义,通过被监护人切身利益屡屡受到侵害的社会现实揭露监护制度及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监护监督制度形同虚设、监护监督制度公力救济的缺失、监护监督主体职权分配不清、监护监督制度难以有效落实等诸多方面。接着本文又更进一步地对监护监督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加以剖析,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关于监护监督的立法理念滞后,无法满足当今监护监督制度的发展需要;缺乏公权力的充分参与,单纯依靠私力无法有效地对被监护人进行保护和救济;缺乏明确合适的监护监督主体,职权分配不清;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督标准和内容,监督制度大部分流于形式而无法落实。为了有效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我们有必要尽快从法律制度和体制等多个层面对监护监督制度加以完善,这就需要不断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纵观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监护监督制度,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从监护监督制度的内涵到其意义,从监护监督制度的缺陷到其完善,都为我国监护监督立法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的经验。所以,我们在寻找自身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应该紧密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借鉴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对监护监督制度进行完善,努力构建切合我国实际的监护监督制度。目前学界关于完善监护监督制度的探讨已经比较成熟,从各个角度提出了发展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和措施,本文在参考各方面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其加以改进,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从更新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理念出发。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理论对实践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先进的立法理念必然会促进立法向着科学合理的方向不断发展;保证公权力充分介入监护监督体系。公力救济是政府和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国家公共权力的干预能够督促监护人以及负责监护监督的个人和机构等相关主体更好地对待自身的监护职责,明确监护监督权行使的主体。我国监护监督制度的最大缺陷就在于没有关于监护监督主体的具体明确的规定,造成了监督制度沦为一纸空文而无法落实的困境。立法机关应当明确相关主体及各自职权,循序渐进,逐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有序局面;明确监护监督的标准和具体内容。保障监护监督制度有效运行除了要明确相关主体以外,对于该主体的权利义务也要做出明确的规定,有权享有怎样的利益,如何承担相应的职责,在责任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这就要求我国在立法的时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监护监督的标准和内容,对于监护人的失职或侵权行为,结合刑法罪名的相关规定,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处理办法。希望本文对监护监督制度的相关论述可以引起社会各界对被监护人利益的关注,希望关于完善监护监督制度的一些建议可以对该制度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积极意义。我相信,在各方的相互配合和积极努力下,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完善的监护监督制度一定会很快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