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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65条普通累犯刑罚要件的规定,现行刑法不存在单位普通累犯。虽然现行累犯的构成条件不适用于单位犯罪,但并不能成为否定单位成立累犯的理由。单位可以构成累犯,而我国现行刑法的普通累犯制度不能适用于单位犯罪,基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我国应采取单位累犯与自然人累犯分立的立法模式,单独构建单位累犯制度。单位累犯制度包括普通单位累犯和特殊单位累犯制度,普通单位累犯在主观上应限定为前后两罪都为故意犯罪,在刑罚要件上应以自然人所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单位在前罪被判处一定数额以上罚金刑,后罪也应当被判处一定数额以上罚金刑为标准,即前罪中自然人或单位有一个犯罪主体刑罚满足条件,且后罪中自然人或单位有一个犯罪主体满足条件;时间要件应与现有普通累犯统一为五年,不同的是时间起点变更为法院判决生效后。而特殊单位累犯在罪质和时间要件上都区别于普通单位累犯,特殊单位累犯的罪质条件是单位前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后罪为前述任何一种犯罪,对前后两罪是否为同一罪名不作限制,如果前后罪中有一个罪不是前述特定之罪,则不构成特殊单位累犯,符合普通单位累犯构成条件的,构成普通单位累犯。且为了与现有刑法体系保持协调,特殊单位累犯对所处刑罚和判决生效后的时间间隔不作任何要求。对单位累犯的处罚,包括对单位累犯从重处罚的范围、方式和单位累犯成立后,对自然人是否适应缓刑与假释的问题。从重处罚包括对单位罚金刑的从重以及对内部责任人员刑罚的从重。通过增加罚金数额,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来实现对单位累犯的从重处罚,如对单位累犯本身的处罚方式增设没收财产、停止营业、限制营业、解散等等。单位在法律意义上是否变更、单位意志机关是否改变两方面决定了吸收合并、派生分立可能构成单位累犯,而新设合并、新设分立则不会构成单位累犯。单位内部责任人员的变更不会影响单位累犯的认定;筹备机构和成立后的公司实施的两次犯罪行为,在符合单位累犯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构成单位累犯的;单位整体及其内设机构的责任人员是否一致为认定单位累犯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