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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伴随着人类的生产活动,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危害巨大。国际社会通过《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国际法规制。虽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被纳入公约规制范围,但在有关污染物减排的国际规则中,资金制度、污染责任制度、监测预警制度等方面的建构依然存在诸多不足。文章以国际法、环境法和化学科学等多学科的综合视角,采用了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相关制度展开研究,通过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相关国际公约等现有规范入手,分析现有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最后结合我国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现状,提出完善我国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律规制的设想。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梳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相关国际法规定,包括《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等,列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相关国际法规则,如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实施行动计划报告、无害化处理规则等。第二章:主要分析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国际法规制所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具体包括监测机制、资金制度、污染责任制度等不完善之处,分析其成因主要来源于法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资金制度有待发展、援助合作制度实施不到位等。第三章:提出关于治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国际法层面的建议。通过对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构建和实施机制进行介绍,提出各方如何落实区别责任、加强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如何完善污染评价体系、加强监测管理、完善污染责任和保险制度;并提出拓展履约资金渠道的建议,从公约的资金主体和减排资金的行动建议进行分析。第四章:介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相关公约在中国的履行现状,分析中国存在法规实施不足和协调减排能力较弱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减排建议,即建立协调减排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先进法规和管理制度;最后还探寻了可行的技术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