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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对腐败官员的查处力度不断提升,但腐败官员的数量却没有减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大部分学界的人认为要从制度设计上防止腐败,而对于怎样设计,却缺乏应有的研究。香港40年来的反腐败的成功经验说明了预防腐败对根治腐败重要性,且40年来的预防腐败经验对我国完善预防腐败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本人认为大陆地区要学习香港地区运用制度防腐和教育防腐的手段预防腐败,同时运用多重监督制衡机制防止反腐败机构自身的腐败。在制度防腐上,本人先后考察香港廉政公署制度防腐的法律渊源、主体和防贪措施,通过对比大陆的现状后,认为拥有位阶较高的法律保障是进行防贪审查的首要因素,拥有专业人才是确保防腐效果的重要基础,拥有强有力的防腐措施是达到防腐目标的重要保障,拥有独立于行政机关的预防腐败部门是确保成效的关键因素。在防贪教育上,本人先后考察香港廉政公署教育防腐的法律渊源、主体和功能,大陆机构应当学习廉署广泛传播反腐机构的作用、职责以及它是一个可以值得信任的反腐败机构;教育社会公众了解腐败(贪污)的法律概念及危害;动员社会大众与反腐机构合作,举报贪污;增加行为人实施腐败行为的期望成本以及社会不认同感。在预防廉署自身腐败的机制方面,本人先后考察了香港法律对廉署的限制以及其他机构对廉署的监督制衡机制,认为大陆的反腐败机构应当建立相应机制防止自身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自身廉洁清正是确保自己在制度预防和教育预防上取得工作成效的重要前提。最后,本人考察香港廉署防腐机制成效,认为具有独立性且拥有预防腐败职责的法律保障、拥有一批预防腐败的专业人员及充分的经费保障、拥有成熟的单一机构防腐机制、具有完善的预防腐败职能、拥有全方位的权力制衡机制是廉署取得成效的关键,使得政府机构的腐败普遍程度大幅下降。同时还考察了防腐机制的缺点和不足,有的可以在机制上予以改变,如加强对廉署的制度的监察力度和监察力量,而有的则因为自由经济以及减少政府干预的需要,很难短时间内改变,如针对私营机构的制度防腐机制。成效也好,不足也罢,只要学习成功经验,反思不足之处,便都是大陆地区提高防腐成效的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