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陪审制度是指法院依法吸收普通民众(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案件审理的一种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产生并发展于英国,辉煌于美国,改造于法、德等国家。在近现代社会,陪审制度作为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在众多国家受到了高度的赞赏与青睐。然而,在目前的世界范围内却呈衰微之势。 陪审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发扬司法民主、完善司法监督、保护人权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价值功能,但在其运作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它与司法效率的矛盾、它并非实现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唯一途径、公众智慧运用的后果有待重新评定这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我国陪审制度源于前苏联,历经起伏,现具有适用上的任意性、运作效果比较弱、人民陪审员的相对确定性、人民陪审员职权的全面性这四个方面的特征。长期以来,由于学界对其理论研究不够、立法不够重视、配套制度不健全,还有文化传统和价值理念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陪审制度长期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就陪审制度的保存完善或废除展开了较多的讨论,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是废除论,第二是陪审团论,第三是保存完善论。本文认为,前两种观点的理由不够充分,而且也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因而是不可取的。在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改革的进程如火如荼的今天,第三种观点即保存完善论对于我国审判方式的创新、司法制度的变革乃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为此,改革与完善我国陪审制度势在必行。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在实践中不断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具体的思路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陪审制度的观念更新、类型选择、制度设计、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