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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就有一些利益熏心的腐败分子既不甘心放弃谋取私利,又担心东窗事发,于是“期权腐败”这类创新腐败方式便应运而生。所谓“期权腐败”,是指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互相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间给予回报。与传统的“现货”腐败相比,“期权腐败”因其期约性的特征,从而具有较强的预谋性、纠合性、因而更具有隐蔽性,无疑增大了侦查此类案件的难度,提高了腐败的安全系数,所以深为许多腐败分子所青睐,于是近年来这种腐败现象在我国愈演愈烈。深入研究“期权腐败”的特征和规律,探索和把握其内在的本质联系,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有效预防和惩治期权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情势下,政府在经济规划中的主导作用在如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旧占主导地位,这类资源配置的行政垄断,极易导致腐败行为的滋生。其次,行政垄断,不只体现在行政权力在经济领域的垄断,还有一方面则是机关内部少数领导干部甚至“一把手”的话语权垄断的问题,决策成为“一言堂”,实际上意味着领导人可以随时随意破坏组织结构及程序规则,以自己的意志代替决策层的意志。这种情况就导致“一把手”成为社会逐利群体进攻的主要目标,成为金钱腐蚀的主要对象,由此很容易导致“一把手腐败”。通过对“期权腐败”概念、特点及其成因的分析,由于“期权腐败”的特殊性,腐败变现阶段才是应该重视的阶段。由此针对期权腐败的第三阶段,即请托人按照事先的约定兑付“回报”,需要对此阶段严格监督,对离职人员的限制也应完善立法。参考香港、日本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针对离职公务员的从业限制规定,联系我国颁布的《公务员法》、《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和《监察法》,重新规定离任后从业的限制时间、限制范围、具体的处罚和监管,以及保护离职公务员的正当权益的条款,把离职公务员的剩余公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便更好地预防和惩治期权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