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前苏联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是以其宪法为核心而形成的一个完整体系,各个加盟国的宪法也被包括在其中。苏联宪法是列宁留下的重要政治遗产,其中关于民族自治的宪法内涵,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树立了典范,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有着颇深的渊源。苏联的“民族区域联邦制”,实际上是在联邦制的基础之上赋予民族区域一定的自治权,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曾经为苏联解决民族矛盾发挥过巨大作用。本文在厘清苏联的民族区域自治宪法理论的基础上,考察苏联在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的重要经验,并以此为切入点,提出了一些坚持和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论点。在苏联的民族区域自治立宪理论问题上,本文主要分析了列宁在苏联立宪阶段对宪法的中民族自治问题的论证和指引,认为列宁在这其中毫无疑问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是苏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人;另外也分析了作为列宁接班人的斯大林,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实践中的重要影响,为苏联六十多年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毫不动摇,立下了基调。在苏联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的实践当中,主要研究了在1924年宪法和1936年宪法框架之下,其民族区域自治史上出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自治权利的实现情况。本文最后提出,作为制定了相似法律制度的国家,我们应当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的同时认清苏联的不足,不照搬照抄苏联经验,依法谨慎处理民族关系;并可引入“宪法爱国主义”基础理念,从而更好地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