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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论文着眼于国际性仲裁中当事人自治和公共政策的关系。讨论主要针对国际性仲裁对一种法律体系的影响。当事人自治指的是双方选择国际商事纠纷准据法和审理法院的权利。公共政策指的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和公正。
当当事人滥用他们的自由权利,不遵守秩序时,自治权和公共政策就会发生冲突。法院不能因此对公共政策做出过度的解释而导致对自治权的限制。
有三种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案(a)传统方法(b)自由主义的方法(c)激进的方法。传统的方法用国家公共政策限制了当事人的自治权。自由主义的方法容许了在一国法律系统内的当事人自治权。激进的方法将国际性仲裁从国家的公共政策中脱离开来,从而转入国际法领域。
本文提倡激进方法,认为它创造了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法。主要有三个理由。传统的方法立足狭隘,自由主义的方法则未能充分的将国际性仲裁从一些特殊的公共政策中摆脱出来。
文章从国际商事纠纷中法律的理论冲突写起,接着写当事人自治权和公共政策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的冲突。讨论中主要涉及的是代表了世界上主要法律集团的三个国家的法律:英国,法国和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