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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资产证券化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资产证券化的高风险性,时刻提醒着人们应当关注如何有效的防范和控制其潜在风险,将其工具意义的作用最大化。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就是探讨如何构建合理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制度。尽管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研究已经成为证券法领域的一门显学,然而,在浩瀚的研究文献中,鲜有关于拟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的检讨,而众所周知的是,这一阶段却是资产证券化结构性安排的第一步,基础资产的选择,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资产证券化的成败。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以拟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过程为研究对象,通过运用多种法学研究方法进行探究,以期服务于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规范化和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本研究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首先强调了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研究现状作了概括的交代。接着着重分析了拟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这一“复杂的架构”,并阐明了法律在这一结构中便介入的必要性。但在有关这一阶段法学研究现状的介绍中,文章指出这个“决定性过程竟然成了理论界思考的盲区”,由此引起了本文论题的检讨。
第二部分作为全文论述的基础,对拟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的一般理论进行了介绍。本文认为,拟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过程是一个包括筛选、甄别、信用评估、确定、转让准备等结构的系统性安排。第二部分从选择的主体、选择的结构、选择的结果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详尽分析,为下文的进一步分析提供了基石。
第三部分从现时债权风险、未来债权风险、不良资产风险、主体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六个角度对拟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现时债权风险又包括了现时债权的实现障碍和现时债权的转让障碍。主体道德风险则包括了发起人、发行人和第三方三个方面的风险。
第四部分探讨了拟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风险法律防范的一般理论。首先是对拟证券化基础资产存在的风险进行法律防范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法律解释。文章认为对拟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的风险进行监管在经济上不仅有益于资产证券化的成功运行,还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法律上,有效的防范则能保护发起人、发行人和投资者的不同权益,实现他们的利益平衡。针对第三部分的六个方面风险,第四部分还逐一进行了风险防范的可行性分析,尤其是对现时债权和未来债权转让障碍风险的防范,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有益探索,为下文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可借鉴的路径和范式。该部分通过对市场监管的一般理论到证券市场监管理论的逐步分析,指出拟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风险的法律防范也是基于市场条件的天生的缺陷,但除此以外,选择风险的法律防范还有外部效应、不完全竞争、严重的不公平性和价格与价值严重偏离等四个方面的特殊理论基础。之后,该部分提出了风险监管中所应遵循的“安全与竞争、效率与成本相权衡”新理念,即将传统的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四个法律价值相结合,不偏不倚,共同成为法律防范的理念。最后,第四部分还介绍了拟证券化基础资产风险监管的五个法律原则,即公正、公开、适度、高效以及监管和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和重点。该部分从四个方面进行检讨,就有关的制度安排进行学理意义上的设计。第一是关于拟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条件的规范化。这一制度本着适度规范的原则,从五个方面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限定。第二是有关选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介绍了拟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阶段的信息披露特殊性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该阶段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应当包括发起人、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三方,信息披露的内容要点主要应当关注基础资产的质量,同时强化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违反义务时,各义务主体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三是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的相关制度,这一部分提出应当明确资信评估的主要内容、资信评估机构的地位、组织形式、执业规则和程序以及资质准入和评价制度,并提出了一些可参考的设计。第四是针对债权转让障碍这一风险进行的制度建议,要求法律明确约定禁止转让债权的转让效力和未来债权的转让效力,以适应金融创新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第六部分结论。通过对全文的梳理,进一步强调了从源头上就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的必要性,再一次论证了本文研究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同时也指出了本文还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期待未来的研究和更多学人的帮助加以补正完善。资产证券化是我们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的重要工具,是发展经济的强大武器,而把握好拟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则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前提,因此法律有必要承担起防范这一阶段金融风险的责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运行环境。当然,这一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实践的探索和理论的探讨,我们也期待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不断丰富和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