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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委托代理机制的存在,股权激励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公司的薪酬机制,降低企业代理成本,给公司治理和经营带来一定的正向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股权激励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业绩型股权激励是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特色,在资本市场不够成熟以及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弹性的背景下,管理层可能会出于报酬契约动机通过应计项目和真实活动等方式实施盈余管理行为,使得股权激励制度成为其谋取自身非努力性收益的工具,可能反而加剧委托代理问题。基于此,本文的核心研究问题是分析业绩型股权激励制度下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以科创板高新企业华力创通为例,剖析盈余管理的主要动因,重点探讨公司如何通过应计项目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活动来实现股权激励行权业绩的“踩线”达标,从而对股权激励的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和公司治理方面提出相关建议。研究发现,案例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盈余管理行为主要是管理层出于报酬契约动机,采用的盈余管理方式主要是应计项目盈余管理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等,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的设置比较薄弱。华力创通通过实施盈余管理行为调节利润进而实现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的达标,使得高管获取了非努力性收益,在平滑某些年度利润的同时也助力了公司的融资行为和股价。但是业绩型股权激励制度下不真实的业绩达标也给企业未来的长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以往研究对股权激励问题的研究很多,但主要集中在研究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股权激励与公司经营绩效等方面的关系上,较少有学者专门深入研究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盈余管理问题。同时,以往学者关于股权激励和盈余管理的影响关系多采用实证的方式进行研究,很少采用案例方式进行研究。本文的创新点是以股权激励为切入点研究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采用理论结合具体案例的方式纵向深入分析股权激励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行为,同时,案例研究可以于丰富股权激励和盈余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对股权激励的制度实施和方案制定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本文的应用价值在于通过揭示业绩型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和高管盈余管理行为之间的动因关系以及具体的操纵手段,有利于公司长期的经营管理,也有利于帮助投资者更好的识别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减少不良投资,从而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规范资本市场,对于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