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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必须被解释,刑法解释的关键问题在于解释的边界。刑法解释边界问题的本质是国家刑罚权是否存在不可逾越的边界。肯定刑法解释存在一定的边界,也就肯定了国家刑罚权不应任意出击,而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如何划定刑法解释的边界是本文的核心问题。 为了正确地划定刑法解释的边界,必须正确地界定刑法解释论与刑法立法论,并阐明两者之间的关系。刑法解释论是指解释者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遵循一定的解释原则、原理、规则与方法,对刑法条文的规范内涵予以解读、阐释的知识体系。刑法立法论是指根据公平、平等、正义等原则,结合社会实践,研究刑法规范的制定、修改、废除的理论。刑法解释论研究的目的是将刑法条文更为合适地适用于案件,不逾越现行刑法规定是刑法解释论的原则,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刑法立法论是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刑事政策目标设定为逻辑起点,用审视与批判的眼光,提出应该制定什么样的刑法,或者对现行刑法条文进行检讨性的研究,并建议立法机关废除或者修改不合理的刑法条文,其落脚点是刑法的废、改、立。 刑法解释论区别于刑法立法论,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通过充分解释刑法,可以实现刑法解释论对刑法立法论的有效吸纳,缓和“有效性”与“实效性”的紧张关系。例如,通过不断弱化“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法定构成要件,可以有效地回应立法论上取消该要件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研究、明确刑法立法论的共识,并影响刑法解释论,有利于实现个案公正与一般公正之间的平衡。例如,立法论认为受贿罪犯罪对象不应局限于财物,而应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甚至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必将引导解释论尽量扩大“贿赂”的范围。 刑法理论出现过否定刑法解释必要性的观点,司法实践也有否定刑法解释的做法。这种观点与做法已经被证明是行不通的。刑法必须被解释。当然,刑法解释也应受到一定的约束,存在一定的边界。如果在刑法适用过程中,通过解释无法实现公正的情况下,应当修改刑法。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受贿,根据1997年修订的刑法无法入罪,为了惩治此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须通过修改刑法将之“犯罪化”。 为了正确地划定刑法解释的边界,应当恰当地确立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在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这三组不同立场上,本文认为,刑法解释的逻辑起点是罪刑法定主义,与此同时,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罪刑相适应原则;当下中国应当贯彻形式解释论理念,确立以主观解释论为主,客观解释论为辅的刑法解释观。 在解释论上,随着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时代的终结,客体的解释与主体无涉的观点已经被否定。决定、影响刑法解释边界划定的因素很多。刑法解释边界划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规范文本、经验现实、解释语境、刑法规则、刑法原则、刑事政策六个维度。 在刑法解释论上,无视规范文本,仅从主体需要出发任意解释刑法的做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应被禁止。相反,罔顾经验现实和解释语境,仅从规范文本出发解释刑法文本的观点既不符合司法实践,在理论上也难以成立。因此,在解释刑法文本时,应当从文本出发,重视主体因素,结合经验现实,尊重解释语境,恰当地解释刑法文本。 刑法规则是刑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者通过制定刑法规则实现刑法目的。刑法规则并不总能独立适用,而应受到刑法原则、刑事政策的影响。刑法原则是刑法目的与要旨的集中体现,刑法规则应当体现刑法原则。在解释刑法过程中,应当正确地对待刑法规则与刑法原则以及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刑事立法应当受到刑事政策的影响的判断,基本不存在争议,与此不同的是,在肯定刑事政策实实在在地影响刑法解释的前提下,对于这一现象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解释刑法应当受到文本的限制,尽管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如何贯彻是一个极为困难的问题,但是,至少要求解释者牢固树立这一理念,并在实践中让权力受到文本的限制。刑法是由掌握权力者适用,掌权者总是希望挣脱“条文枷锁”,让权力任意驰骋。通过灵活易变的刑事政策左右刑法解释,就是权力冲动的突出表现。刑法立法由刑事政策决定,对此,古今中外的实践与理论都不否定。在实然层面,刑事政策也实实在在地影响了刑法的解释与实施。在肯定刑事政策影响刑法解释的前提下,应该对刑事政策在刑法解释中的作用保持足够的警惕,防止因为刑事政策无限影响而导致刑法的虚无化。行为人在“双规”期间交代纪检监察部门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这一例子充分体现了刑事政策对刑法解释边界划定的影响。 刑法解释边界划定需要精湛的技艺。所谓刑法解释边界划定的技艺,是指刑法解释者在对案件及相关的刑法条文进行仔细辨析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技艺、策略、方法,甚至还包括立场和态度,对刑法条文作出合理的解释,恰当地界定刑法解释的边界,使得解释结论为社会整体所认可。在实践中运用刑法解释的技艺,应当关注解释的实践性、独立性与策略性。实践性要求解释刑法必须时刻关注案件事实与当事人利益;独立性实际上就是强调解释者应当按照解释方法与原则解释刑法,而不能因为外界的影响而随意解释刑法;策略性是指解释者,尤其是法官采用一定的艺术、技巧,有策略地处理刑法解释所面临的难题。 在刑法解释边界划定的诸多技艺中,本文论述了提炼、区别、转化、回避四种技艺。总的来说,在解释者有把握回答刑法解释难题时,应当选择提炼或者区别技艺。通过提炼或者区别,解释者明确地表达了其对刑法有关条文的理解,从而划定了解释的边界。例如,可以通过案例区别“间接受贿”与“斡旋受贿”,划定刑法解释的边界。但是,并非所有刑法解释难题都有答案,或者解释者都能给出恰当的答案,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者可以通过转化或者回避来解决解释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