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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意愿分析——以辽宁省为例摘要研究生:高云导师:王春平中国农村自1978年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民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农业生产力大大提高。但发展到今天,家庭承包经营也遇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农村土地制度如何发展?学术界展开了广泛的争论。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说明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安排,农民最有决定权。根据农民的意愿推进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是未来制度选择的必由之路。本文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土地法学基本原理,运用物权法学和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以考察中国农村土地上的产权、特权和行政权关系为主线,分析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制度的演进规律、历史进程及经济绩效,并按照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落实农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价值取向,根据对农民承包经营意愿的调查分析,探讨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方向。
论文在对研究进行了概要说明之后,首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制度的变迁进行理论探讨。通过对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内涵、特征与要求的阐述,分析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制度安排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
论文紧接着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新中国建立后改革开放前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进行了历史回顾。在中国古代社会,土地不仅表现为一种生产资料,而且更表现出是一种政治权力和特权。当土地依靠政治特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的时候,社会动乱的时刻就要到来;而土地作为财产权利分散给大多数农民,社会便开始稳定。旧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土地资产沿着“集中—分散—再集中—再分散”这样的一条曲线在政治特权与财产权利之间摇摆,集中与分散成了中国土地产权的主要变更形式。考察认为:第一、中国古代农地制度安排基本符合生产力的发展和当时的社会条件,同时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土地权利作为奴隶主、封建主的一种特权,是政治特权支配下的财产权。第二、中国古代农地制度下的兼并是以封建特权为背景的,伴随着各种巧取豪夺,既不能带来规模效益,又导致了两极分化,从而成为社会动荡的原因。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彻底消灭了封建等级特权,但在国家土地行政权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界定上仍然是国家行政权主导,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这三十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单一产权结构为特征的农民个体所有制(1949-1952),农民政治地位提高,农村生产力恢复很快;第二个阶段,初级合作社(1952-1956),在这一期间,农村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农民所有,但经营权归集体;第三个阶段,高级社和人民公社(19561978),农民在这个时期又完全一无所有了,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集体所有了,所以大大降低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运用布坎南的“同意的一致性”模型对人民公社的土地制度变迁的低效率进行经济学分析认为,不同的同意程度效率是不一样的。
论文以上述理论分析和历史分析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进行了绩效分析。利用统计资料对辽宁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经济绩效做了定量分析,认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提高了经济绩效,但仍然存在产权制度缺陷。
对辽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意愿的调查分析,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通过对辽宁101户农民多项指标的问卷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虽然目前农民对家庭承包经营比较满意,但是其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农民对现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认知程度不够、对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表示怀疑,认为土地流转困难等等。根据产权理论,分析了影响农民意愿的原因,提出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发展完善的四大趋势:社会化、市场化、物权化、价值化趋势。根据上述发展趋势的要求,论文就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出对策建议:从所有权上确认农村集体土地为农民集体共有,以农民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制约土地行政权、决定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