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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行政管理职能,城乡规划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被视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龙头。法制是政府行政的依据,法制建设是现代城市和乡村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每一部新的有关城乡规划法律的诞生都标志着城市政府在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等方面的演进。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通过由城乡二元结构走向城乡一体化、由被动规划走向规划主导、由分层次落实走向分步骤实施、由单纯强调规划内容走向对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和过程管理、由注重规划的技术理性走向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法》强调发挥规划调控城市宏观发展和指导城市具体建设的综合性公共政策的作用,更好地体现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对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有效引导、体现城市规划实施中社会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当中的主干法。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为城乡规划体系的核心,贯穿于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审批和城乡规划行政的每个环节。因此,对我国当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研究,就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去理解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实时需求,把握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强调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今天,要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必须要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研究,注重城乡规划的法治化意义和作用。城乡规划要实现其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作用,必须依靠法的影响力、约束力和强制力。没有城乡规划,城乡的发展就没有了依据;没有法,城乡规划也难以科学地编制并顺利实施。法制建设是城乡规划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必要条件。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状况,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城乡规划事业的发展情况和水平。通过回顾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建设的历史,对不同发展时期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制体系和制度建设所发挥的作用,并介绍了英国、美国以及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关于城市规划体系和法规体系建设的情况,通过对发达国家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一个国家总是以一系列法律规范文件构成城市规划的法律体系;由此推进,本文又论述了我国要如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主要从加强城乡规划法价值研究、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加强推进地方城乡规划立法以及提高城乡规划法律法规适用力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完善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