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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成为本罪主体。“近亲属”范围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范围为标准。“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采取事后判断辅以事前判断,做广义的理解。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指因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开除、调离等原因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行使与职权相关的公共事务的永久性绝对离职的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足够的影响力但并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和制约的关系。“数额较大”应以5000元为起点。根据我国关于受贿罪的刑事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基本情节即“其他较重情节”的范围。“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客观要件说”,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正当利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范围采纳“职务制约说”的观点。即基于原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而形成的纵向的影响力;基于原来在工作中虽不存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而形成的横向影响力。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受托人受贿的,未从中获得利益但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根据受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在财产上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分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帮助犯。国家工作人员从中获取利且与受托人无财产共有关系的,与受贿罪存在交叉法条竞合,以受贿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多环节利用影响力请托情形,根据个案的不同,关系人可成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共犯;也可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在很多时候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对请托人的行为,建议在今后刑法修改时采取引证罪状方式在刑法第388条之一后面增加一条独立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前款规定的受贿人以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规定单位犯罪条款。罪名概括为“影响力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时间适用范围的确定问题在实际情况中比较复杂,应当根据受贿行为的时间准确认定犯罪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