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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手机定位技术也得到了高速地发展,商业化的定位服务已从早期简单的GPS车载定位,发展到如今如影随形的移动定位技术,渗透大众生活的每个角落。但是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手机定位在商业应用和侦查应用领域都有侵权的案例发生。谷歌非法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案和夏县公安局局长滥用手机定位跟踪案均反映出我国相关立法的落后。纵观我国立法,仅有《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对公民隐私略有涉及,仍然存在大量的空白区域。《电信法》难产20多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在近十多年间徘徊不前。因此,本文以手机定位侵犯隐私的危害为出发点,通过分析各侵害主体的责任要件,最后落实各主体的相关责任,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手机定位这个领域的研究。第一部分阐述了手机定位的基本概念特征、运行机制,然后分析其在现实应用的正负效应,主要研究负效应,提出手机定位面临的法律问题。手机定位目前急需法律规制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商业利用,二是政府权力机构。商业利用时,定位服务商容易将用户位置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一般是应用内容提供商,内容提供商再通过整合用户信息,有针对性的做产品广告宣传,二者共同侵害用户的隐私权及安宁权。权力机构可能滥用公权力搜集追踪公民的位置信息,或者在合法获得后非法泄露,侵害公民隐私权。这些都是手机技术带来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手机定位服务中隐私权侵害的认定。个人信息的应用主要分为商用和非商用,商用主体又可划分为电信运营商和非电信运营商。电信运营商在进行手机定位服务时应当尽到内部监管义务和外部监管义务,非电信运营商应当尽到通知义务,获得明示授权义务以及建立用户查询渠道的义务。对手机定位服务商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侦察过程中利用手机定位技术措施侦察时常发生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情况,对此,应当制定一个标准来限制手机定位技术措施的使用。第一,要明确严格审批中“严格”的具体标准;第二,要明确“根据侦查犯罪需要”的具体内涵;第三,要对具体的储存时限进行规定。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手机定位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机制。主要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个方面讨论。民事责任中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需要明确。对此我们可以参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我国刑事方面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存在几点有待完善的地方。第一,第一款主体的范围过窄;第二,主体模糊不清;第三,“情节严重”的内涵有待明确;第四,缺乏基础法律的支撑。对此,建议扩大主体的范围,区分规定特殊主体和一般主体,加快基础立法,明确“情节严重”的问题。行政责任方面法律责任过于雷同,过分依赖罚款手段,甚至以罚代刑,是我国各部门法面临的共同问题。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这一现象表现得也非常突出。仅有几部征信管理的规定相对而言有比较多样的执法手段要明确责任主体,丰富行政责任的方式,将事前事中责任的规定扩大到其他信息保护领域,达到真正保护个人信息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