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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造就了大批“问题银行”,如何处理“问题银行”是各国政府都面临的难题之一。由于缺乏完善、规范化的监管法律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机制,我国“问题银行”监管实践中存在政府过度干预、财政负担过大、退而不出等严重问题。针对当前我国银行体系抵御风险能力不强,受国际金融风险影响愈加广泛的情况,重视“问题银行”的监管,研究其中的法律问题,已极具现实和紧迫性。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问题银行”监管法律的基础理论分析。该部分从银行危机处置与“问题银行”的关系入手,阐述了“问题银行”的产生以及监管的必要性,并对“问题银行”内涵的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问题银行”监管法律的制度构成和价值目标进行探讨,并据此衍生出基本的法律原则以指导立法和实践。第二部分是“问题银行”监管法律的国际经验借鉴。该部分对美国、英国、日本监管“问题银行”的法律规范和目标、监管主体、监管措施以及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进行比较分析,为完善我国的“问题银行”监管法律提供可借鉴的具体目标。第三部分是梳理我国“问题银行”监管的立法和法律执行现状,对我国处理问题银行的实践案例进行总结,深入分析我国“问题银行”监管法律在事前预警、“问题银行”危机处置与退出、事后的损失风险分担和责任追究中的不足。第四部分是对我国“问题银行”监管法律的完善。结合银行的特殊性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完善我国“问题银行”监管法律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事前的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监管权力的配置与协调、发现“问题银行”后的危机处置和退出监管法律完善、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事后法律责任追究的强化等。总体而言,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内外问题银行监管立法与实践的研究,构建我国标准而规范的监管措施和程序,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及公信力,最终对银行业健康发展、国家金融安全的保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