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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初,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行政机构改革,我国开始大规模实施“市管县”体制,即由市(地级市)管辖若干县,以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带动周围农村发展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市管县”体制是计划体制的产物,它的推行对于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产生了重大的历史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实践中,“市管县”体制这一带有浓厚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产物,其弊端日益暴露。主要表现在:降低了行政效率,增加了行政成本;缺乏法律的依据;阻碍了县域自治;缺乏城乡合治的制度安排以及忽视了地区的差异。 与此同时,在1992年,浙江省率先下发文件,进行“强县扩权”改革,逐步朝着行政“省管县”改革的方向迈进。它将部分县级市拥有的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到13个县,之后又于1997年、2002年、2006年、2009年共五次扩权。在浙江“强县扩权”后,更多的省份开始试点和推广“强县扩权”、“省管县”改革,尤其在2002年以后,江苏、河南、广东、辽宁、山东、吉林、河北、湖北、湖南等18个省把地级市的管理权限下放给一些重点县(市)。全国行政“省管县”改革的趋势如火如荼,方兴未艾,行政“省管县”改革带来了我国县域经济社会大规模的深刻变革。在推行行政“省管县”改革的过程中,“省管县”体制逐渐凸显出其优越性:有利于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的动态匹配;有利于地方政府制度创新;有利于法制化与民主化的实现。 在众多进行行政“省管县”改革的试点中,浙江省和海南省无疑是成功的典范。他们的成功经验为其他省份“强县扩权”、“省管县”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从侧面揭示了目前在我国全面推行行政“省管县”改革还面临许多困境。首先,我国地域广大,各个省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各不相同,这表明,在全国一刀切的推广行政“省管县”改革是不现实的。其次,行政“省管县”体制的推行,意味着在省县之间撤销市这一中间层级,而由省来全权管县。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省级政府能否管理过来如此多的县?是否会出现省级管理失控的现象?再次,省市县三级政府的定位模糊,权限没有完全界定清楚。第四,进行行政“省管县”改革但是相关的配套政策却没有制定到位,这就使行政“省管县”体制在实行的过程中阻力重重。最后,伴随着行政“省管县”改革,我国的地方司法、立法体制也面临重构。 以上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将严重阻碍我国行政“省管县”改革的实行。因此本文针对这些困境,提出了一些解决之策供参考。一是因地制宜,适时推进,而不能一蹴而就。充分考虑到东西部的地区差异以及民族感情问题,还是先采取逐步试点的思路,在试点尝试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完善制度,经过酝酿论证后逐步推广。二是合理适当的调整我国的行政区划。本文不赞同划小省区的观点,而是主张在省级区划基本不变的条件下,撤地、合县。三是要理顺省市县三级政府的关系,强化市的中心职能,建立中心城市与县域合作机制。四是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干部人事制度、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监督机制。最后本文对于司法与立法体制的重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可以暂不变动目前的司法与立法区划,使其与行政区划相分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司法与立法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