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拘留适用的失范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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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拘留因其经济、高效的特点在执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适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拘留的规定过于简单。民事执行拘留的适用缺乏明确的指引,该措施在执行实践中的适用处于失范状态,主要表现为以拘代执、“扩张性”拘留、顶格处罚以及拘留决定程序适用不规范。文章以问题为导向,分析导致民事执行拘留适用失范的原因,在明晰其间接执行措施的性质定位及适用原则的基础上,重塑其适用的规则,最后提出矫正的建议。文章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论述民事执行拘留适用的现状及问题。通过执行实践中的数据考察民事执行拘留适用的现状。基于对1041份有效拘留决定书的统计,发现民事执行拘留的适用出现了失范,并对其具体表现进行论述。第二章分析民事执行拘留适用失范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民事执行拘留适用失范是由于我国民事执行拘留适用的规则过于简单、执行实践缺乏明确的指引所致,但其本质原因是我国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定位缺失。我国法律规范对民事执行拘留的规定过于笼统,未对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进行细致区分,导致执行实践误将民事执行拘留当做直接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民事执行拘留作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其具有适用上的补充性和适用范围的有限性,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补充适用原则和有限适用原则的缺位进一步加剧了民事执行拘留适用失范的乱象。第三章重塑民事执行拘留适用的规则。在明晰民事执行拘留性质定位以及适用原则的基础上,从其适用的范围和适用的程序两个角度出发,重塑民事执行拘留适用的规则。其中,适用的范围包括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在强制执行有违公序良俗时,即使符合适用民事执行拘留的条件,亦应当排除其适用,即民事执行拘留适用的排外情形。民事执行拘留作为最严厉的执行措施,其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从民事执行拘留的启动、审批、解除到适用错误的救济等一系列程序,都应当严格遵守、有效落实。第四章提出矫正民事执行拘留适用失范的建议。在立法层面上确立间接强制执行特定原则和有限原则、确立执行措施衔接规则以及制定民事执行拘留适用的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要提高法官慎用民事执行拘留的意识,限缩法官适用民事执行拘留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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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作为公司在面临财务困境时处置不良债务的一种可选途径,是公司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自由选择的结果。上个世纪90年代末,在亚洲金融危机及国企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开始实行首轮债转股,帮助国有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以恢复公司活力。在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为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务院于2016年10月10日出台《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公司杠杆率的意见》,这意味着我国开启了新一轮的债转股。新一轮债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