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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高触发率,本文选取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对犯罪人量刑的影响及其意义。对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的相关概念的界定是本文研究展开的基础。通过对刑法学与犯罪学中被害人过错相关概念的比较,并借鉴学者的研究,结合故意杀人罪的自身特点,将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限定为受到故意杀人行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认为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过错应当是指被害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背道德或其他社会规范的具有社会公认的不正当性的,从而对犯罪人责任有一定实质影响的行为。认为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过错具有互动性的特征,其成立应当具备主体性,关联性和程度性三个方面的规范要求。通过分析目前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的立法现状,司法实务界对待其态度的现状以及学者关于其对量刑影响研究的现状,分析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原因。笔者认为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为:并未明确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就明显过错还可以细化进一步的规定;对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民间矛盾纠纷,应当扩大适用的范围。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对被害人过错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忽视,而辩护人对被害人过错情节则过度使用。这既有被害人过错情节自身缺陷的原因,也有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因素。文章对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量刑的影响研究现状的分析,一方面从对犯罪动机、因果关系及犯罪后果的影响入手;另一方面论述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因此,将本文的研究落脚到明确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的理论依据和规范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情节的司法适用两个方面。借鉴当前对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依据,最具代表意义的是责任分担理论和谴责性降低理论学说,基于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视角,本文提出从责任主义的角度来阐释影响依据,从应然层面讨论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情节对量刑的影响。通过梳理责任主义的相关理论,认为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实质是对责任要素的影响。立足于并合主义的刑罚目的论,从对责任刑和对预防刑的影响来展开对影响机理的分析。从责任主义的视角出发,提出对与责任要素相对应的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过错情节进行细化、类型化,以规范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