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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发展循环经济是从根本上缓解资源环境压力的有效途径”为出发点和依据,旨在研究自然资源保护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性,研究循环经济及相关法律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兼容性、兼容的程度,探讨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新思维、新扩展与新形式。研究以自然资源和环境概念的法律界定、自然资源与环境的联系、自然资源与经济增长的联系为切入点,归纳总结了我国和国际关于自然资源保护与立法的状况,指出为保护自然资源,国内外都为此致力于法律上的新突破、新扩展、新融合、新操作;致力于全方位的、整体性的,不但在开发利用的生产过程中,而且在经济社会的运行中,竭力保护主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以支持其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联合国,以及德国、日本和我国的相关立法都在保护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上有新的探索与新的成果。同时指出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立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认为,需要吸取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长处,包括高度关注地球自然资源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突出强调“为发展的资源保护和管理”;高度重视保护自然资源及其生物多样性,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努力维护地球自然生态系统平衡等优点。论文以大量篇幅列举了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所面临的严峻问题,指出自然资源的保护除面临着开发利用与保护本身突出的不协调外,自然生态系统整体性的破坏,污染物排放量的剧增,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惊人的严重浪费等,使得自然资源保护处于一种合围的“四面楚歌”的境地之中。如何有效的保护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研究认为核心的问题是必须改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及时解决生态恶化和资源超常规利用两大难题,使我国的经济社会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自然资源保护与立法需要引入“循环经济”和“生态经济”的新思维、新思路,自然资源的保护及自然资源的保护法必须纳入新的经济运行系统或模式中。研究认为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应遵循十大原则。研究认为,生态工业设计,工业共生体,生态工业园是国外对工业经济发展,更加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新形式、新创造。生态省建设是我国对自然资源保护的新形式、新创造,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种新形式、新创造,是在省域范围内,调整生产格局和政策格局,保护自然资源,提高资源效率,协调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一种综合决策和宏观调控。正因为这样,建设生态省的各级人大都以人大决议的方式通过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包括相应的法律与政策保障。这种新形式和新创造,得到法律意义上的肯定,也是在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和循环经济法,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法和循环经济法相结合的法律的一种新形式、新创造。研究认为,自然资源最有效的保护将依赖于经济发展的新模式,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的理念、宗旨、规定需要在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应成为自然资源保护的“护法神”或最负责的“监护人”。对循环经济相关法律的完善、整合及其配套、论文估计了三种可能的法律动态。研究认为制定法律、完善法律、以及配套有关规定,都是立法本身的内容程序和步骤。在当前,在有的法律尚不完善,尚未出台配套规定的时候,要依据法律的宗旨、原则,结合实际,努力创造法律实施的条件,这在探索自然资源保护、促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实际过程中,特别是有关地方政府和法律主管部门在法律之间的衔接上,空档处的衔接上,程序的贯通上,主动沟通上,尤其显得迫切和需要。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新形式——生态省,即是创造法律实施条件的典型案例,也是创造性立法保护自然资源的典型案例。上述研究结论与观点尚未见文献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