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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业对经济总体运行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商品房销售是房地产开发中的重要环节,商品房销售有现房销售与商品房预售两种,在我国许多城市的商品房销售大多是预售这种形式。商品房预售的性质为一种远期交货行为。在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中主要存在三方利益主体:开发商,银行,与预购人。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与国外商品预售制度存在一个明显的差异,即在房屋成品之前就交付全部房款给开发商。正是这种制度为房地产开发商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获取了大量的资金与为其垫付了大部分的开发成本。同时,开发商通过商品房预售按揭制度让自己的资金回笼,从而将开发风险完全转移给消费者与银行。“制度对人类社会是至关重要的,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方式、社会秩序,并进而对社会的走向产生影响”。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中国施行,从一开始就具有中国特色的性质,它适应了中国房地产业的国情。客观地说,无论对开发商还是购房者,它都发挥过而且仍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前者融资,为后者节资。然而目前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确实存在巨大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承担者主要是银行与消费者,尤其是作为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其权益更是无法充分保障,但是传统民法对商品房预售关系的调整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本文认为应该保留商品房预售制度,但应该检讨目前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哪些问题,导致了房地产市场的哪些风险,而这些风险又是谁在承担,进而建立一种利益相协商与风险共担的良性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应在传统民法调整商品房预售关系的基础上,同时从市场管理法的角度完善立法,加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严格监管,使商品房预售制度既能为开发商融资,又能防范银行与购房者的巨大风险,从而提高社会整体利益与福利水平。 限于本文篇幅,笔者仅选取了市场管理法体系中的市场准入法、合同监管法、广告管理法来重点论述如何规制商品房预售行为,以使商品房预售制度更加完善,进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商品房预售制度起源于香港,并就香港与发达国家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作了简要阐述。其次,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产生背景作了介绍,并就商品房预售的性质作了深入的分析。最后,就中外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内涵进行了比较,总结了香港与国外政府对商品房预售监管的经验。 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当前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现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次,针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社会对该制度存废之争的双方论据。最后,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适应了中国国情,本文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