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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9月28日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后,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一度颇被看好,同时又引起广泛争议。2003年4月,财政部向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发函,决定对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暂停受理和审批,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在我国正处于进退维谷的窘迫之境。目前,制约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针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学和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不足,尚未明确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性质、地位和基本模式;二是有利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套的投融资体制尚未建立。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投融资体制不利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有效实施。本文在阐述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有关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围绕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的一些焦点问题,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方案,并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提出了立法建议。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兴起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危机和股市泡沫洗礼之后的西方各国,后被视为减少公司代理成本和管理者机会风险成本的可行手段而得到迅速发展。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在中国现有的市场环境下形成了独特的发展路径,其收购的背景、出发点、定价方式、融资渠道等与国外有明显的差异。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主要是管理层实现企业真实价值的一种方式,而我国当前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则主要还是解决企业产权问题和与之相关的管理层激励问题的一种手段。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利大于弊。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的大前提下,要实现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部门向战略部门集中,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对于上市公司调整股权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以及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对我国国有资产保护、公司治理结构和中小股东权益有重要影响。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涉及到上市公司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再分配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国有股不流通、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容易出现国有资产流失、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等现象。为此,应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进行周密、科学的制度设计,并允许公权力的合理介入。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应确立诚实信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和信息披露等基本原则,强化上市公司管理层在收购前、收购中和收购后的法律责任,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管,确保收购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在实施管理层收购过程中,可以考虑加强独立董事的作用。为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应参与管理层收购;在管理层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可增加新的独立董事来参与监督。 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收购主体的设定、非流通股的定价和收购资金的来源是三个难点问题。1.关于收购主体的设定。管理层作为收购主体应当以自然人或法人的名义出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肯定了自然人在上市公司的购并、控股方面与法人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层中的个人也可以作为收购主体。但是,自然人由于受到个人信用、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的限制,其作为收购人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管理层进行收购时一般先参与设立一个壳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再由这个壳公司去收购上市公司,壳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是一种股权投资。但是,以新设壳公司作为管理层收购主体的方式又受到公司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为此,在设计管理层收购主体时应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可以采用信托形式创设为管理层收购主体。其一般运作模式是:管理层成员作为委托人,从管理层成员中选任出一名或几名作为受托人,管理层成员与受托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通过签订信托契约来调整股权行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受托人作为管理层收购主体。2.关于非流通股的定价。非流通股定价的关键在于透明性和公开性,必须形成一个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建立一个正规的市场来进行国有股权的转让。可以利用各地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先由中介机构对国有股权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确定一个评估价格作为市场集中竞价的基础,通过集中竞价来保证价格形成机制的公平性。3.关于收购资金的来源。我国对商业银行借贷资金用途作了限制,禁止用于股权投资,对企业发行债券也做了很多限制,靠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完成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在中国是行不通的。融资渠道缺乏是制约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瓶颈。笔者认为,采用信托的形式可以为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提供融资工具,以信托方式安排的贷款不受用途的限制,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委托贷款或以受托的无定向资金贷款的方式为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提供资金支持。在信托介入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以后,还可以通过信托计划与商业银行、战略投资者或其它机构合作,完成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涉及到政治、经济和法律的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