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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通常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当事人申请鉴定,审判庭同意,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活动。它是造价计价活动与司法鉴定程序结合起来的一种在法律程序的规范下对所争议得涉案工程的价款进行专业计量、分析、判断的活动,是诉讼活动中的一个证据的形成环节。随着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即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内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司法系统内部鉴定逐步推向社会中介机构鉴定,司法鉴定走向社会化和经营化,工程造价鉴定就是在这种新体制下开始运转起来。由初期的审判庭的法官亲自委托转为由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的专业人员负责对外委托、协调、监督等有步骤逐步规范操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个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过程,程序中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诉讼鉴定中的各项权利,选取鉴定机构,与鉴定协商鉴定费用、现场勘验、鉴定听证、监督鉴定等程序性权利,程序贯穿于整个鉴定的过程;实体权利关系到工程价款明确的鉴定结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在鉴定中要公平、公正,既要有透明、公开的程序保证,又要有公正的实体内容,从而使鉴定结论成为有信服力并且能被法庭采信的法定证据。本文结合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工作中的程序制度和在实务鉴定中的问题,对工作中出现的程序上、技术上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解决、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这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依赖于法院如何行使司法鉴定程序,保障程序正当,为实体正当提供有力的保障;也是一个专业技术的问题,依赖于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良好管理以及工程造价人员的专业素质的提高,才能很好地保证鉴定结论的技术性、可靠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