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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拥有众多农业人口的大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2/3,农村和农业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关注是实现农业增长的理性选择。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供给结构不合理、资源使用效率低下,分配结果有失公平,这些无疑制约了“三农”问题的解决。 在此背景下,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公共产品理论、供求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博弈论、机制设计理论等,全面分析了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与公平,并就农村公共产品的筹资机制、决策机制以及生产和管理机制进行系统研究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设计思路和相关政策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提供解决框架。 本文主要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讨论本文所选主题的背景和意义,总结相关的研究成果,对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理论框架进行描述,并给出简要的图示说明。 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和效率,论证了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低水平供给,供需失衡、供给结构不合理、低效率供给造成的效率损失,并从政府行为和政府目标阐述了其中的主要原因。农村公共产品的公平包括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其中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属于经济公平,是公平体系的核心,与农村公共产品的效率具有高度统一性,单纯依靠转移支付追求结果公平形成的公平体系不会稳定和持久,国家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建设中,必须以权力公平和机会公平为核心,循序推进民主建设和打破户籍制度,在此基础上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完善现行的财政体制,最终通过政府转移支付等手段实现结果公平。 第三部分分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变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和第三部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以农民自主供给为主,国家财政资金只起到辅助作用。家庭联产责任制实施后,农民呈现原子化态势,农民的合作变得越来越困难,此时国家通过成立乡镇政府管理农村公共事务,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财政体制的不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农民负担日益加重。为此,国家必须探索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沿着这种指导思想,本文分析了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在供给农村公共产品过程中的条件和优劣势,明确以公平和效率原则为作为选择供给主体适合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其中公平原则包括普适原则、支付能力原则和受益原则。效率原则主要运用成本比较选择供给主体,成本包括生产成本、交易成本、形成后的管理成本和外部成本。当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在某一领域只由单一供给主体提供公共产品,应该让各个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之间展开竞争,有利于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第四部分论述了农村公共产品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税收、收费、捐赠以及其他方式。此部分主要明确每一种筹资方式应该遵循的原则,为农村公共产品筹资的规范化提供指导。税收方式只有在政府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时才能采用,其遵循效率原则、公平原则、法治原则,按照这些原则作为指导,笔者论述了农业税由于违背了税收原则,其取消有其历史必然性,今后农业税收制度的建设不仅要求在公平和效率原则下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还应发挥税收对于农业发展的支持作用。收费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的筹资方式,可以运用到政府、市场以及合作型第三部门的供给中,对于政府和市场供给主体而言,收费主要按照公共定价原理确定价格标准。合作型第三部门收费方式是会费,理想的会费标准是林达尔均衡下的价格,但如何激励农民表达偏好和参与合作,以及是否具有完整的契约约束农民的搭便车行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捐赠是志愿型第三部门供给下采用的筹资方式,笔者主要从捐赠者动机、国家的财政支出、财政补贴、捐赠的税收扣除、捐赠者人数、第三部门的管理费用等影响因素论证捐赠数额的确定。 第五部分研究了农村公共产品的偏好表达和决策机制。需求与供给平衡是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最优供给的条件。农村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农民具有搭便车心理,具有隐瞒真实偏好的动机,但笔者认为这不是问题的关键,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民缺乏表达偏好的途径。人大渠道、政府渠道、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渠道以及用脚投票渠道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得农民失去了话语权,因此必须积极推进农村的民主进程,打破户籍制度,畅通农民的表达渠道,在此基础上运用用手投票、用脚投票、或有估价法(CV)、市场数据揭示法等激励农民表达偏好。决策机制是指农村公共产品以什么样的方式做出供给决定。决策机制主要包括自上而下的决策、自下而上的决策以及混合的决策模式,选用哪种决策方式主要依据是外部成本与决策成本之和最小。决策中参与主体的利益对于决策机制的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章分别分析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利益集团在利益最大化动机下采取的行为,为完善决策机制、激励和约束各参与主体的机制设计提供指导。 第六部分简单论述了农村公共产品的生产,着重分析不同供给主体下管理活动的完善。上世纪80年代掀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对于我国政府的公共管理提供了启示和借鉴,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必须关注政府绩效考核、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私有化问题以及以农民需求为主导的公共管理原则。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和农民合作,笔者构建了这两种供给方式下的公共产品管理框架,主要围绕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的设计展开。对于政府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笔者构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框架,并建立了政府官员的惩罚机制模型。在农民合作供给农村公共产品模式下,笔者运用了一个成功案例和一个失败案例说明农民合作中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的建立尤为重要,并进一步通过博弈模型论证了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的合理设计有助于农民合作概率的增加,再此基础上提出了促进农民合作的解决方案。 第七部分是结论和政策建议。首先对本篇论文的结论进行了概括,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包括提高农民收入和农民话语权,形成农民收入和农村公共产品的良性循环;加强政府的领航作用,引导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与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公共产品的制度变迁,协调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关系;加快城镇化建设。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系统研究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构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运行框架,并从人的行为和心理入手,深入剖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制约因素,提出的方案更具有理论基石,政策建议更具有实用性。在具体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上,偏重于规范的角度研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的研究更多注重实证分析,规范分析相对较少,这源于规范分析涉及到价值判断,研究起来难度偏大,本文尝试运用规范方法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提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建设的原则,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机制和方案设计。 本文由于篇幅有限,只是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设计提供了框架和指导原则,还有一些方面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