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也开始出现诸多的问题,教育改革也日渐出现。从立法的角度考察,相对于现实的教育发展而言,显现出了比较多的不足。从执法、司法的角度考察,上述立法中诸多合理的规定由于诸多原因,在现实中落实情况不能尽如人意。而在理论研究上行政法学界在教育行政法制研究上两个明显的不足:(1)研究缺乏系统性,很少将教育行政法制作为一个整体的体系而进行系统的研究;(2)研究方法比较单一,缺少多视角、多学科的研究维度。 本文的研究主要尝试在两个方面做出突破,寻求知识增长点。第一,将教育行政法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的分析,架构教育行政法制的理论体系,完善我国现有行政法学的学科结构。第二,尝试运用多学科的知识,以教育行政法制为对象,多角度、多层次地分析问题。据此,本文在总体结构上分为“教育行政法制的基本理论”和“多重视野下的教育行政法制”上、下两篇。 在上篇中,本文重点梳理了教育行政法制的五个基本理论问题:教育行政法制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行政体制和教育行政制度、教育行政行为和教育行政责任以及教育行政法律救济。第一,关于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这一部分首先分析了教育行政和教育行政法的概念,从理论上界定了研究的对象。关于基本原则,我国教育行政法制现有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公平的原则以及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增加教育民主化的原则、教育的人道主义及尊重个性发展的原则以及教育教学自由的原则。第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结合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本文分析了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种类和构成要件,并建议以“重要性理论”对我国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进行重构。第三,教育行政体制和教育行政制度。这一部分重点分析了教育行政体制、办学体制和教育投资体制、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和学位制度、学校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学校工作制度,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和现实问题,提出了新的观点和建议。第四,教育行政行为和教育行政责任。这一部分分析了教育行政行为的含义、类型、属性特点和实施模式,并以主体类别威线索分析了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相关理论问题。第五,教育行政法律救济。这一部分列举了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种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方式,并重点分析了我国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途径。 在下篇中,本文从经济学、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四个角度分析了教育行政法制。教育行政法制的经济分析主要选取了两个视角:教育的属性分析与教育的产业化和委托代理理论与高等教育供给,通过这些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教育行政法制建设新的思路。马克思主义对于教育的观点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与社会生产的关系、人的本质与教育、人的全面发展与教育以及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教育立法虽然明确规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但在有些具体的原则、制度规定上却不完全符合甚至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原意,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正。以自由主义的视野看待教育行政法制,本文选取了卢梭、洪堡和哈耶克三位不同时期的自由主义代表人物,介绍他们对教育的分析,可以发现对我国教育行政法制的借鉴意义。女性主义分析教育行政法制更是一个全新的视角,这一部分重点介绍了女性主义教育观的基本情况,并分析了其对于我国教育行政法制建设的启示意义,但由于分析的不够深入和女性主义自身的特点,这一部分的分析对制度建设的意义并不是很明显。 总体而言,本文的贡献主要在以下这两个方面:第一,本文的尝试初步地界定了教育行政法的大致结构及主要理论问题,并结合现实立法和教育实践分析了其中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教育行政法这一分支学科建设做出了初步的铺垫;第二,本文尝试从经济学、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视角对教育行政法制作出了一定的分析,对我国的教育行政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启示。在文章的结语部分,笔者总结列出了本文分析的主要结论、观点或者说初步的分析结果。虽说是结论,但并不具有终极的意义,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这些结论也很有可能有进一步的变化。 即使如此,由于选题的问题和笔者学术能力的欠缺,从研究的内容看,本文的论域过于分散,很多论述更像是一个开始,很多问题还没有涉及,很多问题是浅尝辄止,也有很多问题分析得还不够深入,而且在结论上看也相对比较分散。所以,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笔者列出了教育行政法制需要进一步深入的研究课题,希望有机会可以作更多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