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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是信息技术的时代,信息社会飞速发展的时代以电信业为主体且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电信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特征,例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此政府更倾向于对电信行业进行严格的监管。由于电信行业具有天然的垄断地位,而中国的电信行业的格局也有行政垄断的要素,使得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政垄断体制下的电信运营商在提供电信服务和市场活动中,容易依据自身拥有的垄断特性而实施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良性模式,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造成打压,更重要的是严重的损坏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对电信运营商的破坏和限制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通过法律进行有效地规制,以保护和开展电信运营商的良性竞争,促进电信业的改革和发展成为非常重要的理论课题。 本文从我国电信运营商存在的限制和破坏竞争的垄断行为角度出发,分析论证了电信运营商存在的限制和破坏竞争的垄断行为对电信市场的危害。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电信业的改革以及市场竞争开放带来的好处来进行分析,得出随着电信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边界已发生变化,对电信业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革新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求。通过分析国外发达国家在对电信业的改革历程中的经验来探析我国电信业以及电信运营商在电信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来获取我国在电信运营商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方面的启示。通过中国电信第一案,即发改委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反垄断调查一案来引出电信运营商垄断行为的危害,以及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规制这种行为。最后得出结论:对电信运营商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即是对电信业反垄断规制,应该通过完善《反垄断法》对具有特殊属性的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的规定,以及建立一套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的行业立法《电信法》,在立法上形成一套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实施性高的法律体系,并在这套法律体系下建立一个与之相对应的电信监管机构。从立法和监管机制上双管齐下对电信行业以及电信运营商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使电信业更健康更好的发展,以保护其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的维护电信运营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