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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意识系统同时凸显了人性的善与恶,人类在“我”意识演进过程中,就“我”或“我的”确定上,存在两个阶段,一是纯粹的誓,即善的阶段;二是诅咒(赌咒)和一般的发誓,即恶的阶段。
法律的兴起是文化多元的必然,也是诅咒(赌咒)、发誓之类社会规范以及其他的社会规范已无力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必然结果。但法律的兴起并成为强势规范的结果,并没有使诅咒(赌咒)、发誓这样的“另类规范”消失,它们同样在社会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而这些作用却是法律所不能起到的。
一般意义上讲,信仰是一种价值观,而且具有终级价值的意义,是人通过内在的确定而表现的一种价值观;信仰是人类的一种精神现象,表现为社会成员对一定观念体系的信奉和遵从;信仰是人的精神性基础,旨在解脱人心灵上的障碍,为实现人格的圆满提供条件,是人类调节自身和环境关系的必要条件和手段。不过,除去这一层面的信仰以外,还存在纯粹的信仰。纯粹的信仰具有理性的纯粹性,是人的内心定在。宗教以及诅咒(赌咒)、发誓只具有理性的实践性。 “法律信仰”是一个错误的命题,人们将苏格拉底的死作为法律信仰的典范,这是错误的。信仰和权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信仰”是缺乏论证的想象,在西方不可能成为事实,在中国同样不应该存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