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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概念由来已久,在我国公法中最早出现。我国在《宪法》以及《行政法》等公法领域对公共利益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内容:有的是在行政行为发生之前给公共利益以先期的保护,有些则是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必须占用私权利的时候,规定应当给予的补偿措施。但是,并没有明确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究竟涵盖了哪些?这就存在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可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够到位,另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又可能过分的追求公共利益,而损害了公民的合法合理的私权利。在新近出台的《物权法》中,也出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以及相关的规定,“公共利益”是《物权法》对公民、单位或集体的财产进行征收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物权法》仅仅规定公共利益为征收的依据并没有规定其内涵外延的界定标准,这使得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利断主体、判断标准十分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笔者认为,对公共利益做严格合理的界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应当追本溯源的探究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有哪些?公共利益与其他与之相近似、相关联的利益概念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公共利益有哪些自身的特点?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和界定的标准是什么?应该由谁来建立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和原则?我国对公共利益的规定有哪些缺失之处,应当如何纠正和改进?是否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当公共利益已经无可避免的侵害了公民合法合理的私权利时,应当由谁对公共利益和公民私权利做出衡量,使公共利益与私权利能够基本上达到共赢?公共利益是一个复杂多变的概念,在每一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可能都有其新的内容,必须要经过立法机关的合理界定、执法机关的依法执行以及由司法机关作为最终保障,才能使《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不是一纸空文,才能够让所有应当享有公共利益的人真正感受到便利和优越;才能够更好的保护私权利不会因为公共利益的不合理判定或者无限扩张而受到侵害;才能够真正的发挥《宪法》以及《物权法》对公民私权利保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