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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是我国政府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是社会医疗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同样,这也是新形势下美丽乡村建设的基本内容。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是政府领导的责任内容,这是政府职责的要求,同时也是医疗保障本身的公共属性所需求的。疾病风险是对每个人都是普遍存在的,卫生保健可以分散风险的有效机制在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地位。东光县的农业人口占全县的83%,但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尚有不足之处,这需要上级政府的有力支持。但目前存在着财政投入不足,宣传的监管力度不够,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研究东光县人民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的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财政学、社会保障学等理论知识,认真研究东光县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科学分析该县政府在新农合中的责任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而研究东光县政府在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的职责定位,以及东光县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的缺位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对完善东光县乃至河北省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