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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的配偶身份产生,依法享有专属身份利益,其他任何人负有不得侵犯义务的基本身份权,具有绝对权属性和相对权属性的双重属性。基于婚姻而产生的配偶权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其最本质的体现,是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必然要求。虽然当今世界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多规定有配偶权制度,但是否在我国《婚姻法》中也应确立配偶权制度则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对侵犯配偶权者的规制应法德并举,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内容从一项道德理念上升为法律,从而更好的保护无过错配偶方的正当利益。在当今社会,除了家庭内部矛盾外,引起夫妻关系失和甚至导致离婚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第三者的恶意插足。第三者侵犯配偶权作为配偶权被侵犯的形式之一,在配偶权被广泛关注并成为立法热点问题的背景下,理应纳入《婚姻法》的规范当中。认定第三者和过错方配偶的行为构成侵犯配偶权,应同时具备第三者和过错方配偶确有违法行为,其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二者基于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个构成要件。本文在对学界是否惩处第三者和过错配偶方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归责理由的考察,表明通过立法惩治侵权的过错配偶和第三者,为无过错配偶提供可寻的救济途径、衡平当事人利益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均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救济制度在立法上还是一片空白,文章在理论上探讨了如何进行建构。在梳理了我国民事、行政、刑事方面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宏观地探讨了三种责任的联系,具体分析婚姻领域中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及其特点,并重点研究配偶权被第三者侵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构建问题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