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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愈加重视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国际合作的力度,研究、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以缓解全球变暖、减少大气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实现能源安全。在此背景下,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简称IRENA)应运而生。本文从IRENA规约入手,在对规约基本内容、法律制度以及中国加入后的影响的研究基础上,借鉴IRENA规约在立法目的、可再生能源教育以及国际合作三个方面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在相关问题上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以IRENA规约研究为切入点,主要观点是:首先,在立法目的方面,将控制全球变暖、减少空气污染和保护人体健康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写入第一条;其次,在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应当明确可再生能源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措施;最后,高度重视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并将其写入《可再生能源法》。以上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