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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公司法自始至终都体现了法定资本制的制度理念,“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的资本三原贯彻在我国公司法立法、司法、执法的理念中,其中蕴含的资本信用担保理念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并对市场经营主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力。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资本信用理念所承载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目的被证明是不可实现的目标,而与此同时,资本信用理念对投资的桎梏也已经无法承载市场的需求。在这种市场环境下,资产信用理念应用而生,公司债权担保理念从而实现了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进一步体现在立法的变革上就是我国注册资本制度于2013年发生的重大修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也因此发生理念上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新的问题需要思考和加以解决。基于此,本文从我国资本制度自1993年至2013年的发展及变革出发,论述了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基本内容及注册资本进行变革的必然依据和理念支撑,从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念变化进行论述,分析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数额、出资形式、出资期限等内容的修改引发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于认缴制下股权转让的疑虑、抽逃出资的重新定义等问题提出个人见解并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针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建立,提出认缴制下加强信息公示公开的重要性,及建立健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公开机制的措施,指出我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在现有法律规定上缺乏具体详尽的法律指引,并对建立健全我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机制提出了几点建议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