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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问题。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只有完善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才能真正保障广大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能够对受教育权进行救济是公民切实享有受教育权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现代教育的理性追求。为了清楚地展现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理,本文从受教育权的概念和特征出发,分析总结了目前已有的研究中受教育权概念的各种观点,根据受教育权所具有复合性的权利特征定义了受教育权的概念。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法律救济的性质,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决定了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范围和方式。因为受教育权法律纠纷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所以本文采用分类法,从教育行政机关与受教育者之间,监护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与受教育者之间以及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着手,分析了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的复杂构成形态。在明晰概念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本文结合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在实现受教育权,推动教育行为法治化、规范化,促进受教育者与教育者共同参与教育过程这三方面的重要作用,着力强调了研究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随着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参与社会生活的组织和个人之间体现出较以往而言更加复杂的互相联系。在教育领域,由于受教育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和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对受教育权进行救济不应也不可能只通过单一的途径或方式。我国现阶段对受教育权进行的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类。行政救济是在行政系统内部通过申诉和复议解决纠纷的方式。司法救济是当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第二部分将我国现阶段对受教育权进行救济的途径又具体分为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以及教育领域的民事诉讼四种,并且在分析中尽可能全面总结目前我国受教育权救济途径的规范依据。通过总结和分析,笔者发现,从表面看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受教育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种种救济途径,但是实践中,这些救济方式或者规定不详尽或者不具有操作性,甚至有些规定之间还存在内容或者程序上的冲突。为了在下文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本文在第二部分对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受教育权的诉讼救济和非讼救济途径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的研究不够充分,并且有关受教育权的特殊救济原理和规则研究的也不够深入。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近年来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虽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有着不同法律关系的受教育权法律纠纷对应着多元化的救济途径。根据我国目前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多种救济途径的综合运用显得尤为重要。各种救济途径都有其优缺点,但是相对于调解、复议等其他救济途径,申诉和诉讼途径的在实践中的效果最佳。因此,本文在综合论述各种救济途径的优缺点之后,将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途径的完善重点放在了学生申诉制度和教育行政诉讼上,针对目前这两种诉讼途径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改善的建议。